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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

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http://www.gxrd.gov.cn    2021年07月29日 09:48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1年7月28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自治区人大外侨委副主任委员梁崎峰、自治区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黄锡玉、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戴红兵、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黄耀革、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二级巡视员韦杰宏、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副局长路万青出席发布会,介绍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和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等四部法规概况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两部法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宋震寰主持发布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宋震寰:

 

 

  大家下午好!欢迎各位来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我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宋震寰,今天的新闻发布会由我来主持。

  刚刚闭幕的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和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等四部法规,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时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举措。为了增进社会公众对这四部法规的了解,推动法规的全面实施,今天我们邀请到自治区人大外侨委副主任委员梁崎峰、自治区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黄锡玉、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戴红兵、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黄耀革、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二级巡视员韦杰宏、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副局长路万青出席发布会,向新闻媒体介绍法规的制定情况,并回答记者朋友们的提问。

  首先,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戴红兵介绍本次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四部法规概况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戴红兵:

 

 

  各位媒体朋友:

  下面我简要介绍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四部法规相关情况: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自治区投资促进条例。加强投资促进领域立法,是我区抢抓用好新发展机遇的重要举措。条例明确了政府和部门职责,加强重点产业领域、重点区域引导,强化和整合投资信息发布,加强对投资者的权益保障等,对于坚定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发展的信心,提高我区招商引资竞争力,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夯实经济发展根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会议审议通过了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保护好土壤资源,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条例明确了部门职责,完善了土壤环境监测体系,界定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主体,增加了严格管控类农用地风险管控措施等,对于保护和改善我区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审议通过了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条例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和确定程序,理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边界,细化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之间的协作和配合提出要求等。条例的出台,对有效解决我区城市管理领域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等现实问题意义重大。

  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条例。这次修订主要是对与新修改的种子法不符的情形、与“放管服”改革不相适应的内容进行修改,增加规范网络销售林木种苗等新情况,对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促进我区林业可持续发展和保障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7月28日通过。现在,我就条例的有关立法情况向大家作简要介绍。

  一、条例的立法背景

  土壤是生态系统的基本要素,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工农业生产不可或缺的宝贵资源。保护好土壤资源,是保障工农业产品质量安全、人居环境安全的重要基础,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国家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基本措施。但因我区土壤环境管理工作起步较晚,存在土壤污染状况不明、监管职能不清等问题,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压力较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不够,防治效果有待提升。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和重要意义

  2018年,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五年立法规划将条例的制定列为立法一类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作为法规案的提请主体,并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草案的起草工作。2020年2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将条例列为初次审议的法规案。同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启动了草案的起草工作,并于2020年5月将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自治区司法厅审查。2020年9月,自治区司法厅将条例草案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审议。2020年11月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六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2020年12月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程序将草案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2021年3月上旬,自治区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召开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2021年3月下旬,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7月26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二审,并于7月28日表决通过,条例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的出台,对于促进广西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强化广西土壤资源的保护,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六章,包括总则,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预防和保护,风险管控和修复,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共六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总则

  一是明确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二是规定了公众的权利与义务。三是明确政府及部门职责。四是规定了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建设与共享。五是明确要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

  (二)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

  一是规定了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划及其内容。二是就自治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提出要求。三是明确了土壤污染状况的详查主体、详查范围和内容。四是明确自治区土壤环境监测体系的建设要求。

  (三)关于土壤污染的预防和保护

  一是规定科学规划产业和建设项目,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二是明确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确定和监管要求。三是强化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单位和涉矿行业的土壤污染预防措施。四是明确农业投入品的规范使用和回收以及回收利用活动的土壤污染预防措施。五是规定了加油站、车船修理等与油品和化学品有关的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应采取的土壤污染预防措施。

  (四)关于土壤污染的风险管控和修复

  一是规定了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基本要求,并对农用地、建设用地的风险管控和修复予以了规范和细化。包括土壤污染责任人和从事风险管理和修复的第三方的义务及行为规范。二是细化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及与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农用地相对应的管控措施。三是规定了地下水及水源污染防治措施。四是制定了农用地修复规范及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制度。五是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规定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评审、风险管控方案的制定、修复方案的编制规范及名录的移出等。

  (五)关于保障和监督

  一是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资金保障,建立政府、社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多元化投入与保障机制,鼓励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二是加强人才和科技支撑,并加强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提高土壤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三是规范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行为。四是细化了约谈、挂牌督办和人大监督制度,以及相关信用体系建设和举报制度。

  (六)关于法律责任

  一是明确将城镇生活垃圾、工业废物、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和污泥直接用作肥料的法律责任。二是明确特殊行业活动中违反土壤污染预防规定的法律责任。三是明确受委托从事风险管控、修复的单位从事同一项目的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的法律责任。四是明确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各位记者朋友,条例即将实施,希望各界对这部法规给予高度关注,通过多种形式予以宣传普及,做到家喻户晓,努力营造重视、珍惜、爱护生态环境的浓厚社会氛围。

  谢谢大家!

 

  宋震寰:

  感谢戴红兵副主任的介绍。下面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黄耀革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条例》的有关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黄耀革:

 

 

  各位记者朋友们:

  大家好!

  《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在,我就条例的有关立法情况向大家作一个简要介绍。

  一、条例的立法背景

  2021年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着力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第一年,做好经济工作意义重大。对广西而言,投资促进工作对我区经济平稳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2020年,全区生产总值22156.69亿元,引进区外境内招商引资到位资金9320.5亿元。但是与先进省份相比,我区的投资总量仍无法满足经济增长的要求。随着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投资促进工作中存在的投资促进体制机制不健全、投资促进主体单一、投资促进政策碎片化、投资信息发布不规范、投资促进重点不突出、投资保障不到位等问题也逐步显现,与当前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需要通过立法来规范和推动解决。为了规范投资促进行为,优化我区投资环境,提高我区招商引资竞争力,坚定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发展的信心,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夯实经济发展根基,及时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和重要意义

  2020年2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条例》列入2020年立法计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作为法规案的提请主体,并由自治区投资促进局负责草案的起草工作。从2018年开始,起草单位开展调研论证工作,2019年启动了起草工作,并于2020年4月将草案初稿报送自治区司法厅审查。2020年9月,自治区司法厅将草案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审议。2020年11月4日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条例(草案)》。2020年11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程序将草案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2021年3月25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7月26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二审,并于7月28日表决通过,条例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培育壮大发展新动能,促进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也是我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经济工作和投资促进工作的决策部署,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抢抓用好新发展机遇的重要举措。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七章,包括总则、投资引导、投资服务、权益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共五十一条,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规范:

  (一)关于总则

  一是明确条例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二是规定政府和部门职责,明确体制机制的建立,在政府领导之下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更强合力。三是强调投资环境的营造,建立良好的法治环境和公平公正、开放包容、合作互赢、诚实守信、重商亲商的投资环境。四是规范奖励激励措施的制定。

  (二)关于投资引导

  一是明确投资促进规划及其专项计划的编制和备案要求。二是强调投资重点产业领域、重点区域引导和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三是规范投资优惠政策的制定和相关投资信息的整合、发布。四是强化招商平台和品牌的打造,突出地方特色、产业优势。

  (三)关于投资服务

  一是简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在项目评估、施工许可、用地报批、联合验收等方面提升投资服务效率。二是推动免费共享区域评估成果,加大融资支持力度。三是建立政府与企业相互交流制度,通过政府部门派员入驻重点企业、重点企业的人员到政府部门跟班学习等形式,推动形成良性互动的政商关系。四是实行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领导联系制度以及项目落地、代办和跟踪服务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投资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五是推动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方式多样化。

  (四)关于权益保障

  一是建立健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工作责任制。二是加强对投资者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保障,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投资者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进行,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利。三是加强行政机关诚信建设,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对承诺的事项和签订的合同应当依法履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部门或者人员更替、机构或者职能调整、规划调整或者政策变化等理由单方违约毁约。四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受理并及时办理有关投资的投诉举报。

  (五)关于监督管理

  一是明确投资项目事前评价,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重点投资项目考察论证程序。二是加强考核激励,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投资促进目标责任制度、激励制度和考评体系,对承担投资促进目标任务的设区的市和自治区相关单位完成情况实行绩效考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设区的市可以优先安排土地等指标。三是明确容错机制,规定经确定予以免责的单位和个人,在评先评优、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等方面不受影响。四是加强投资项目效益评估(评价),评估(评价)结果作为日常监管、政府扶持的重要参考。五是建立投资项目退出机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清理违约的投资项目,确保要素资源有效利用。六是强化约谈和专项督查的应用。

  (六)关于法律责任

  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二是明确投资者以及公用企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各位记者朋友,条例即将实施,希望各方各界对这部法规给予关注,通过多种形式予以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公平公正、开放包容、合作互赢、诚实守信、重商亲商的投资环境。

  谢谢大家!

 

  宋震寰:

  感谢黄耀革副主任的介绍。下面是记者提问环节。

 

  中新社记者:投资促进工作,特别是招商引资工作,是一项创造性、创新性要求比较高的工作,请问《条例》如何鼓励干部创新、担当、实干?谢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外事华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梁崎峰:

 

 

  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对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提出明确要求。投资促进工作与投资者打交道,与产业和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在工作中对创造性、创新性、突破性的要求比较高,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具有前瞻性的思维、创造性的手段,最大限度的招引客商和项目。因此,建立容错机制有利于各级投资促进部门和工作人员敢于担当、突破创新开展工作。

  在《条例》中我们明确,自治区建立投资促进容错机制,鼓励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探索投资促进的创新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责。经确定予以免责的单位和个人,在评先评优、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等方面不受影响。对恶意中伤、诬告陷害,干扰经济社会发展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对受到不实反映或者诬告陷害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及时予以纠正,并消除负面影响。

 

  法治日报记者:精准而有效的投资引导,是避免无序竞争和低水平同质化发展的重要举措,请问《条例》在政府引导制度设计方面是如何考虑的呢?谢谢!

 

 

 

  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副局长路万青:

 

 

  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加强投资引导,发挥投资引导的宏观性、战略性、前瞻性作用,充分释放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对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多年来,我区各地为了加快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都在想方设法开展以招商引资为重点的投资促进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没有制定统一的投资促进规划,从而导致了各地区不顾产业发展需要、产业链完善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只关注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互相争抢项目,投资促进重点不突出、项目雷同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构建重点突出、错位发展、竞争有序的投资促进工作格局,引导投资向环境优、效率高、配套好的区域集聚,在《条例》中我们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投资促进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编制投资促进规划及其专项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投资促进工作的机构备案。明确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具有引领性、突破性、方向性的重大项目投资促进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区域性、功能性、支撑性的重大项目投资促进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园区管理机构做好集聚性、配套性、特色性的重大项目投资促进工作。

  在《条例》中我们还强调重点产业领域、重点区域引导,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鼓励投资者利用资金、技术和本自治区自然资源、区位优势,积极参与重点产业、领域开发以及各类园区建设和国有企业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明确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全区招商引资秩序,引导本行政区域内存量企业合理有序流动,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开展差异化、互补性招商,大力引进强优企业,培育壮大特色产业集群,避免无序竞争和低水平同质化发展。

 

  中国环境报记者:我区有的矿山开采生态破坏比较严重,有的尾矿库治理不到位,条例对此有何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锡玉:

 

 

  条例为了加强矿山开采不破坏或少破坏生态,尾矿库治理到位,以预防和减少污染土壤环境,做了详细的可操作性强的规定。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选矿工艺和运输方式,减少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防止废气、废水、尾矿、废石等污染土壤环境。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和矿场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采取防渗漏、封场、闭库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

  第二十四条规定: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尾矿库管理,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并建立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安全运营的安全监管,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土壤环境污染。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定期评估,发现环境风险隐患的,及时督促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央广网记者:农用地土壤是农业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事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对防治农用地土壤污染有什么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二级巡视员韦杰宏:

 

 

  一是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二是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强化风险管控措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采取下列风险管控措施:(一)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二)按照规定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三)禁止或者限制相关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四)阻断相关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地块;(五)调整种植结构或者实行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轮作休耕、轮牧休牧;(六)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七)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人民网记者:高效的政务服务是吸引有效投资的重要保障,请问《条例》在投资服务制度设计方面是如何考虑的呢?谢谢!

 

 

  黄耀革:

  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投资是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加快主导产业建设步伐的重大举措。全国各地都在积极探索创新招商引资方法手段、推动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优化简化投资服务程序,大力吸引投资,招商引资竞争日趋激烈。做好投资促进服务工作,有时比给予某些优惠政策更能吸引投资者。在全国各地优惠政策大体相同的当下,提供及时、完善的投资服务已经成为了吸引投资的重要工作。而强化投资服务,坚持把投资服务作为“生命线”工作来抓,更有助于调动广大投资者的积极性,坚定在广西投资发展信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在《条例》中我们对涉及政务服务的各个方面予以明确:一是简化各类审批事项,对项目评估、项目选址、项目用地、施工许可、联合验收等事项,进一步优化各项业务的办理。二是强调项目的全程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负责投资促进工作的机构、其他有关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投资项目引荐、落地实施、全程代办、跟踪服务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实行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领导联系制度,积极协调解决问题。为投资者提供人才交流、人才培养、人事代理、职称评定、劳动用工、社会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的便捷服务。三是明确公用事业和社会服务要求,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排水与污水处理等公用企事业单位,为投资者提供安全、方便、及时、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充分发挥各自特长和优势,为投资者提供信息和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南国早报记者:据了解,投资者反映比较强烈且普遍存在的“新官不理旧账”问题,《条例》有哪些规定,如何破解这一难题?谢谢!

 

 

  黄耀革:

  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新官不理旧账”的现象在项目建设中屡见不鲜,积弊已久。其原因可能是领导岗位更换太快,工作难以达到良好的交接,也可能是问题太大还来不及应对,但根本上还是不作为、不担当,是政绩观、责任观出了问题。“旧账”多是遗留下来的棘手问题,难以一时解决,成效不大,甚至吃力不讨好,惹得自己一身麻烦。“新官”上任,往往还是会在容易出成绩,在见效果的工作上下功夫,并不会想要接“旧账”这个烫手的“山芋”。但是这些“旧账”往往都是事关项目能否进行的关键问题,而且地方上的政策大多具有连续性,如果“新官”不理旧事,会严重影响政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会影响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与稳定。这是一个地方综合竞争力和地方软实力的重要体现。

  破解“新官不理旧账”问题,在其他条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里也有规定,我们《条例》做好与《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衔接,但又避免重复,体现本条例特色,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在投资促进过程中承诺的投资条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对承诺的事项和签订的合同应当依法履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部门或者人员更替、机构或者职能调整、规划调整或者政策变化等理由单方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确实无法履行的,应当积极协商解决;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广西广播电视台记者提问:实践中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甚至土地使用权人也无法认定的情况时有出现,在这种情况下,由谁负责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戴红兵:

  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对此情形做了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均无法认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宋震寰:

  同志们,记者朋友们,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

  谢谢六位嘉宾,也感谢各新闻媒体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谢谢各位!

 

(谢欣哲 刘俊宇/图)

 

 

初审:刘俊宇 二审:谢欣哲 主审:覃宇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