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网眼 >文章页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草案,建议

结合广西实际立法 让野生动物保护更具操作性

http://www.gxrd.gov.cn    2020年04月13日 15:49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2020年04月13日

  在近日召开的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分组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审议。

  审议中,大家结合广西野生动物保护的实际,提出了相关立法意见,建议相关条款的设定要更具广西特色,让出台后的法规更具操作性。

 

保护范围:应更切合广西实际

 

  草案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国务院批准并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水生野生动物;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其他野生动物。

  【审议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保护的野生动物主要限于珍贵、濒危动物和“三有”动物(即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动物),而旱獭、蝙蝠等具有潜在公共健康风险的物种反而作为一般动物被排除在外,因此建议在第三条增加规定“可能引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影响区域生态平衡的其他野生动物”,或者增加对于猎捕、食用这些具有潜在公共健康风险的野生动物的相应规定。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政府要出台政策措施对养殖进行补偿,同时要指导对野生动物进行科学处置,解决出口问题,引导养殖户科学转产。政府要科学研究,提前做好布局,特别要关注养殖贫困户,防止返贫。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说,制定条例要针对广西的实际情况,做到“疏”与“堵”相结合,不能只“堵”不“疏”。要拿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尤其是以养殖为脱贫举措的养殖户养的一些动物,要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政府相关部门要总结广西发展实际,及时积极向国家层面多请示多汇报,把我区实际情况如实报告,争取得到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支持。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广西是边境省区,进出口跟进管理是国家事权,要加强对走私野生动物的打击,建议增加这方面的内容。

 

禁止食用:应加大处罚力度

 

  草案提出了关于禁止食用的规定。草案第四十三条规定,禁止食用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审议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关于禁食管理规定,建议制定可以食用动物名单,以便于操作,名单以外的不能食用,才能起到管理和宣传的作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有必要立法作出禁止食用的规定。赞同出台禁食目录,是不是全部都禁,通过目录予以明确。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把握好禁食野生动物与野生动物保护的关系。禁止吃不等于一定要保护。不能吃的野生动物,有些不是要保护的,比如说老鼠、苍蝇、蟑螂这些动物是不能吃的,但是不受保护。两个概念必须要搞清楚,不要认为禁止吃就是要保护。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四章“法律责任”感觉处罚力度过轻,特别是对食用野生动物,没有足够的威慑力,建议加大处罚力度。该章对哪些行为不构成犯罪、哪些具体行为会构成犯罪、怎么处罚,规定欠清晰。建议加大法律责任处罚力度,一旦禁食就不是处罚问题,应该入刑。

 

人工繁育名录:动态管理

 

  草案第四十条规定,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后,纳入自治区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名录。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对前款规定的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野生动物人工种群,可以不再列入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审议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条关于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保护成果运用,没有涉及禁止在社会上用来娱乐表演,没有涉及禁止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里提取有价值的东西制作商品出售。应该明确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保护成果应用应该禁止什么。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野生动物名录尤其是人工驯养的野生动物名录进行动态管理。

 

濒危野生动物保护:不把中华白海豚列入其中

 

  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保护。采取巡护监测、人工繁育、栖息地恢复改造、野化放归等措施对东黑冠长臂猿、白头叶猴、弄岗穗鹛、鳄蜥、中华白海豚、儒艮、中华鲟等濒危野生动物实施抢救性保护。

  【审议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删除该条中所列的“中华白海豚”。理由是:中华白海豚需要重点保护,但草案里的野生动物主要是指生活在自然状态下或人工环境里未经驯化的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实际上更多的是指陆生的野生动物和水生的野生动物,不涉及海洋动物。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有些用词和名词不够通俗易懂,建议加括号标明易懂的名称。比如该条中的“儒艮”很多人都不懂,应该加上括号“(牛肯)”就简洁明了。又如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因国事活动需要捕猎的”很容易产生歧义,建议加上一个括号,说明“(捐赠)”等。

  鉴于社会公众对立法保护野生动物的关注度很高,立法期望大、立法需求多,目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正在向社会公众征求立法意见。

  社会各界群众可以直接登录广西人大网(http://dhzt.gxrd.gov.cn/html/art168201.html)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一处(地址:广西南宁市东葛路10号,邮政编码:530022)。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0年4月30日。

 

(黄世钊/文)

 

 

初审:黄紫红 二审:陈玲玲 主审:人大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