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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律法规保障 依法做好疫情防控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就战“疫”法治建设支招献计,
建议完善法律法规保障依法做好疫情防控

http://www.gxrd.gov.cn    2020年03月16日 15:48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2020年03月14日

  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各方面工作有序推进,离不开法治的有力保障。我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全力以赴抓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在战“疫”一线,听民声、察民情,深入调研,充分反映社情民意,提出完善法律法规保障,依法做好疫情防控等建议。

 

  建议1:

  将智慧社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

 

  “在疫情防控中,不少地方通过开展拉网式、地毯式筛查甄别,使社区成为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的有效防线,但从整体来看,社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突显了一些短板和薄弱环节。”全国政协委员、自治区人大代表、民进广西区委主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静华认为,社区作为城市应急防控前哨的作用尚未体现,基础建设投入力度不足,智慧化程度较弱,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应用水平较低,与治理现代化目标存在较大差距。

  她认为,主要问题是社区资源配置存在弱点、社区应急防控数据平台建设滞后、社区与社会资源衔接存在堵点。如社区普遍缺乏应急管理软硬件设施,自身不具备及时响应、迅速行动的资源和能力,与应急管理部门脱节,不具备监测监控、预警预测、辅助决策等功能,遇到突发情况难以快速反应。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只能被动依靠街道办(乡镇)的工作安排和力量支援,往往耽误时间、延误战机。

  为此,杨静华与他人提出了相关建议。建议将智慧社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列入国家“十四五”规划。以“十四五”规划编制为契机,将智慧社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项目作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性、突破性工程,作为智慧城市、数字中国建设的优先领域。建议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民政部等有关部门就此项工程进行专项调研,尽快出台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列入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将智慧社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纳入国家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建议把智慧社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作为交通网、信息网、物流网“三网融合”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工程,纳入国家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相关规划和重大项目库。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支持地方开展试点,通过发债、设立产业基金等方式,撬动社会资金投入,引导有实力的企业参与建设运营,减轻财政压力,实现“花小钱办大事”的效果。

 

  建议2:

  修改传染病防治法,发挥中医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

 

  民建广西法制委员会主任、广西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南宁市人大代表、广西大学法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彭剑波,民建广西法制委员会委员、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农茜认为,中医中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医作为传统医学的瑰宝,在传染病的预防与治疗方面也有西医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但是,传染病防治法目前未给予中医重要的地位,不利于目前或将来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的预防与治疗。

  彭剑波、农茜建议,修改传染病防治法,在该法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如下:“国家鼓励中医在传染病的预防与治疗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医疗机构采取的传染病预防方式以中医药医疗机构视传染病情况制定的中医药防治方案为主,中医药防治方案及中西医并重的治疗方案由省级以上卫生与健康和中医药管理部门统一发布。”

 

  建议3:

  加强突发状态社会管理立法

 

  北海市政协委员梁思奇认为,在疫情防控中,全国各地都采取了各种防止病毒感染和疫情蔓延的措施,为打赢这场总体战、阻击战提供了保障。但一些地方的防控工作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他说,疫情暴发属于突发事件,疫情防控属于非常状态,越是非常状态,越应该有法可依,避免出现社会失序。

  梁思奇建议,高度重视突发状态社会管理的立法工作。要针对疫情,洪涝、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核辐射、化学污染以及恐怖袭击等不同情况,分别制定相关的法规。鉴于全国各地在人口、地理、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等不同情况,建议在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各地针对不同性质的突发状态,就警戒区设置、人员管理、交通管制、物资征用、网络信息管制、社会组织及志愿者协调管理等,因地制宜加快制定具体的地方法规,确保突发事件做到有法可依,有效处置,切实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

 

  建议4:

  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从厘清“野生动物”定义开始

 

  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中央常委、致公党广西区委会主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夏宁建议,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从厘清“野生动物”定义开始。

  夏宁建议,将“野生动物”统一定义为:非经人工饲养且生活于自然环境下的各种动物。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且来源于合法野生动物繁育场所的野生动物子代不再界定为“野生动物”,而界定为特种经济动物,由农业部门进行管理。建立特种经济动物名录,科学评估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人工繁育技术的成熟度,将技术成熟社会认可的物种归入特种经济动物名录管理,从而保障特种动物养殖业和宠物行业的健康发展。对野生动物进行分类保护管理。珍贵、濒危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列入国家或地方的重点保护名录,实行名录管理;一般野生动物则国务院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尽快确定管理原则补充出台管理规定,以禁止和严厉打击一切非法捕杀、交易、食用此类野生动物的行为,明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建立境外野生动物物种名录。科学管理境外野生动物,准确掌握外来动物种群数量,严格限制引进、驯养、繁育及放归野外环境,以保护我国境内本土生态、生物安全,避免对生态系统、生物安全造成危害。

 

 

初审:黄紫红 二审:刘俊宇 主审:覃宇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