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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http://www.gxrd.gov.cn    2019年09月12日 16:43      来源:广西人大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7月25日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9月12日上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广西人民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该《条例》的有关情况。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黄锦锋主持新闻发布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黄耀革介绍《条例》的立法情况,并与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鲁义元共同回答了记者提问。

 

图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黄锦锋主持新闻发布会

 

  会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黄耀革介绍了《条例》的立法情况

  《条例》的立法背景和重要意义:

  铁路是国家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大动脉。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大力推动下,我区铁路实现了从路网末梢到区域枢纽的华丽转身。目前,我区高铁里程已达1771公里,位居全国31个省区市前列,动车组通达全区12个地级市、全国20个省区市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形成北通、南达、东进、西联的现代化路网格局。但是,随着铁路尤其是高铁不断发展和铁路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我区铁路安全管理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例如,在铁路政企分离之后,国家铁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与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管理责任划分不明、沿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自身的管理职责认识不清;铁路建设和运营安全监管措施不够完善;危害铁路安全的违法和犯罪行为频发等。铁路安全管理虽然主要职责在中央,但地方政府也应履行相应的职责。另外,广西铁路大多地处山区,地质情况复杂,桥隧占比高,沿线自然灾害多发等各类外部环境隐患突出,铁路安全管理难度大,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才能保障铁路安全。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水利、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管道、电网、信息、物流等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强调“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目前,国家虽制定出台了《铁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但《铁路法》自1991年施行以来仅作了两次修订,且只涉及两个条文,很多条文已不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201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虽对铁路安全管理做了较全面的规定,但对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以及居民群众、企事业单位的行为规范未进行细化明确。同时,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对高铁大规模开通运营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缺乏相应的管控。因此,制定出台我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弥补我区在铁路安全管理方面的立法空白,对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完善我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保障铁路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都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的立法过程:
  根据自治区人大代表关于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议案和国家铁路局来函关于加强铁路安全管理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制定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列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为法规案提请主体,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组织起草,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配合开展相关工作。2018年11月,起草工作小组完成了条例草案初稿的起草工作。12月初,将条例草案初稿送自治区发改委、交通运输厅等22个厅局和广西大学、广西民族大学等6个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征求意见。2019年1月上中旬,法规起草组先后赴南宁市、百色市、钦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在此基础上对条例草案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二稿,于3月1日再次征求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和政府交通厅、应急管理厅等22个厅局以及6个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意见。3月5日,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就条例草案二稿的主要框架和制度设计进行深入论证;3月7日,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和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调研,学习借鉴其立法经验和做法。3月13日,法工委召开审稿会,对条例草案二稿逐条研究,反复推敲,最终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3月20日,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形成法规案,提请2019年3月28日召开的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梳理、研究;通过广西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赴柳州、桂林市开展立法调研,听取基层人大代表、政府有关部门、铁路沿线企业和居民代表的意见建议;赴福建省和重庆市学习考察有关铁路安全管理立法经验和实际工作做法;委托广西民族大学地方立法研究咨询服务基地对草案重点难点问题作深度论证;多次与自治区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以及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公司沟通协调有关立法问题;召开立法论证会听取立法专家顾问对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函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草案重点问题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后予以书面反馈;赴国家铁路局听取对草案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在认真研究各方面建议的基础上,对草案进行反复论证和修改,最终形成了条例草案表决稿。7月25日下午,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条例草案获得高票通过,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分别为总则、铁路安全责任、铁路线路安全、铁路建设和运营安全、法律责任、附则,共六十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六个条文。内容包括立法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方针机制、铁路安全维护主体、社会监督、表彰奖励等。
  第二章铁路安全责任,共十五个条文。内容具体包括人民政府、护路联防组织、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的职责,铁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和消防安全责任,双段长制,社会治安防控、反恐工作、突发事件应急、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政府和部门责任约谈等机制。
  第三章铁路线路安全,共十八个条文。内容包括安全保护区划定和公告,安全保护区内新建(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管控,安全保护区及其临近区域施工作业及行为管理,铁路隧道上方、桥梁下方安全管理,铁路两侧杆塔、烟囱、林木管理,电力线路导线两侧禁止行为等。  
  第四章铁路建设和运营安全,共十一个条文。内容包括从事建设的标准、道路与铁路交叉并行路段防护的规定,铁路建设工程与其他相邻相交工程的管理,进站乘车、携带托运物品、货物运输管理,危害铁路站车秩序和铁路安全的禁止行为,铁路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七个条文。内容包括对新型违法行为的处罚主体、幅度,铁路沿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及时履职、推诿职责的责任追究办法,铁路运输企业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处理办法。
  第六章附则,共三个条文。内容包括参照执行、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施行时间的规定。
  《条例》的主要特点:
  《条例》除了细化和完善上位法相关内容外,还在学习借鉴外省(区、市)好的立法经验基础上,立足于广西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铁路安全:
  一是明晰中央和沿线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事权划分。《铁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虽然对铁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做出了规定,但没有明确到具体职能部门,政府许多部门在制定责任清单时没有将铁路安全管理列入职责范围,进而影响铁路安全管理工作开展。为此,《条例》在严格遵循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一方面不再重复上位法已明确规定的内容,另一方面对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执法主体,按照有利于执法和维护铁路运输安全的原则来确定。如在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焰火或者焚烧祭品等行为,虽然在铁路法和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没有作出禁止规定,但在广西铁路沿线普遍存在,特别是春节、清明期间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焰火或者焚烧祭品易引发火灾危及铁路安全的问题常有发生,教训很多。为有效遏制这些行为,在上位法没有规定执法主体的情况下,《条例》规定由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执法主体责任,确保中央和沿线地方人民政府职能有效衔接。
  二是强化铁路和地方联动齐抓共管。针对地方政府、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沟通渠道,共管共建的合力没有有效形成,《条例》明确地方政府、铁路监管机构和铁路运输企业各自发挥在铁路安全管理中的职能作用。进一步突出强调了铁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设多条规范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义务。同时明确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相关工作,落实铁路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铁路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确定牵头部门负责协调解决铁路安全管理重大问题,为铁路安全管理提供经费保障。并分别对铁路公安机关和铁路沿线地方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经营单位、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职责作出规定,全面构建政府统筹、路地联动、信息联通、安全联管的工作格局。
  三是建立健全日常工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条例》创设双段长制和政府、部门责任约谈机制,进一步提升铁路外部环境隐患问题的处置能力,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沟通、早处理”,力求把问题扼制在萌芽状态。同时,对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相关部门未履行铁路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消除铁路安全隐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形成层层抓落实抓安全的责任链条。
  四是对危及铁路线路安全的行为实行源头管控。针对近年来出现很多现行《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没有规范的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和现象,如屡屡出现彩钢瓦飘到铁路供电网、向铁路线路倾倒建筑垃圾、高铁旅客霸座、扒车门等问题,由于没有明确的执法依据,相关部门面临执法困境,导致有关问题屡屡发生却得不到及时解决。《条例》侧重从源头上对危及铁路安全的主要行为予以管控,比如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烧荒,放养牲畜,排污,倾倒垃圾、堆放弃土或者放置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以及采用彩钢瓦、铁皮、塑料薄膜等轻质材料搭建板房、彩钢棚、塑料大棚或者悬挂广告牌(匾)等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同时考虑到在铁路安全管理过程中,经常发生供水、油气输送等管道或者光(电)缆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或疏于管理,危害铁路安全事故和问题,《条例》在上位法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管控同时,增加对供水、油气输送等管道或者光(电)缆等设施的管控。
  五是规范铁路安保区外邻近区相关行为的管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或一定距离内的相关行为作出规定,但对“邻近区域或一定距离内”界限不清,很难掌握。《条例》规定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外五十米范围内及铁路地下车站结构外沿线起向外五十米范围内进行影响铁路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应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并签订安全协议,采取措施防止危及铁路安全。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外五百米范围内利用塑料薄膜、彩钢瓦等轻质材料建造生产生活设施的,要求责任人采取安全措施,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危及铁路安全。
  六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上位法对在安全保护区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一律要求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的规定,区分为依法需要行政许可和不需要行政许可两类情形分别处理。依法需要行政许可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行政许可前应当征求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行政许可申请人仅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不再另行征求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这样规定既能够提高行政效率,也有利于老百姓办事,契合中央“放管服”改革精神;而对于不需要行政许可的,则按照《民法总则》相关规定,应当事前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防止影响铁路安全。
  七是具体规定林木处置的补偿标准和补偿限制。在原铁路系统政企不分的情况下,铁路林业部门拥有行政处置权,可以对铁路沿线林木视情况组织修建、砍伐。铁路政企分开改革后,林业相应的行政处置权移交地方林业部门,但地方林业部门对铁路沿线林木是否会危及铁路安全不能及时掌握,加上广西雨水充沛,树木生长快,沿线村民大量违规种植影响铁路安全的林木,常常漫天要价、重复索赔,成为影响广西铁路安全的一大突出问题。为此,《条例》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加强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和安全保护区外一百米范围内既有林木的巡查,发现危及铁路安全的,应当告知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情况紧急危及铁路安全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先行处置,并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报告。依法应当补偿的,按照市县公布的青苗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后再行种植或者自然生长影响铁路安全的林木,应当砍伐,并不予补偿。
  八是解决地方政府执法依据不充分问题。《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对上位法作了细化,对《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铁路监管机构为执法主体的,按照上位法规定作援引性的规定;对上位法明确规定执法主体为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进一步确定具体的执法部门;对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由铁路监管机构执法的违法行为,按照有利于执法和维护铁路安全的原则规定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为执法主体。在处罚幅度和执法措施上严格按照上位法的规定进行设置。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黄耀革介绍《条例》的立法情况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黄耀革、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鲁义元就《条例》的有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

 

  新华社广西分社记者提问:随着铁路建设的快速发展,乘坐高铁成为人们出行的普遍方式。《条例》为确保铁路站车秩序和安全作了哪些具体规定?对违反站车秩序和安全的行为有关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是否会纳入铁路信用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并对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条例》实施后将如何确保站车运行秩序和安全?
  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鲁义元回答:为确保铁路站车秩序和安全,《条例》将网络舆情高度关注的闯卡、霸座,在站台上滞留及翻越站台、扒车门、围堵列车、阻碍发车、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和车站封闭区域等十四种危害铁路站车秩序和安全的行为,纳入禁止行为范围,并设定相应法律责任,促使广大旅客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同时,《条例》设置三个条款对旅客乘坐火车出行的基本行为准则进行了规范,确保旅客井然有序、文明规范地进出车站、候车和乘车,防止旅客携带违禁物品、危险物品进站上车,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条例》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铁路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将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害铁路安全行为、严重违反铁路安全管理,以及其他依法依规应当纳入铁路信用信息系统的行为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推送全国和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关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规定对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交通出行领域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对违反《条例》规定被行政处罚的,或被铁路运输企业审核认定为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将会被纳入铁路信用信息系统进行记录,自公布期满无有效异议之日起180天内,铁路运输企业将限制其购买车票。并且铁路运输企业还会定期将采集到的严重失信行为信息推送给全国和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他部门和单位可以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到严重失信行为有关信息。如果认为依法应当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在纳税评级、政府采购、获得荣誉性称号和表彰等方面进行更为严格的要求和限制时,由其他部门和单位依法执行。
  确保站车运行秩序和安全,需要社会公众、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安全管理部门共同参与、合力共为。就铁路运输企业来说,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严格落实安检查危措施,坚决把各类危禁品堵在站外车下,从源头上消除危害站车秩序和安全的不利因素。二是切实加强行车设备日常养修维护,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各类行车设备质量良好,安全运行。三是不断优化完善客运服务,积极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站车秩序和安全管理的规定,引导广大旅客自觉遵守相关要求,共同营造安全、舒适、文明的出行环境。四是做好应急预案和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够迅速有效处置,及时恢复秩序,保障安全。就旅客和社会公众来说,就是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携带各类危禁品进站上车,不实施各类危及站车秩序和列车安全的行为,自觉遵守站车安全管理要求,文明有序乘车。就铁路安全管理部门来说,就是要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铁路安全管理职责,严格执法,及时查处各类危及铁路安全和运行秩序的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

 

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鲁义元回答记者提问

 

  广西日报记者提问:针对广西地形地貌和气候特点,《条例》规定那些具体措施确保铁路运营安全管理?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黄耀革回答:
  一是针对广西沿海,台风多、台风强的特点,加强对轻飘物的管控。规定在铁路线路保护区内禁止采用彩钢瓦、铁皮、塑料薄膜搭建板房、彩钢棚、塑料大棚,悬挂广告牌(匾)。同时,规定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外五百米范围内利用塑料薄膜、彩钢瓦、铁皮等轻质材料建造生产生活设施的,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采取安全措施,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其危及铁路安全。
  二是针对广西山区,隧道多、隧道长的特点,规范隧道上方的相关行为,明确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范围内,进行新建山塘、水库、堤坝,开挖河道、干渠,打井取水,钻探、采空等可能影响隧道安全的施工作业,相关单位事前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并签订安全协议,采取措施防止危及铁路安全。
  三是针对桥梁多、比例高的特点,规定了铁路桥梁下方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明确对铁路桥梁下方铁路用地进行封闭管理或者保护性利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铁路用地;不得在铁路桥梁下搭建影响铁路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停车场、开设商铺、堆放物品、进行加工生产等活动不得影响铁路安全。
  四是针对广西雨水充沛、林木生长茂盛、林木侵限多发的特点,强化了铁路沿线林木管理措施,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加强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和安全保护区外五十米范围内既有林木的巡查,发现可能危及铁路安全的,应当告知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拒绝或者怠于处置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由林业主管部门协调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情况紧急危及铁路安全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先行处置,并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砍伐林木依法应当补偿的,按照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青苗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在该土地上再行种植或者自然生长可能危及铁路安全林木的,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补偿。

 

  法制日报广西记者站记者提问:如何理解《条例》的适用范围?列车具有流动性和跨省性,如果同一种行为在广西行政区域内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属于违法,而到了区外没有规定的地方就不属于违法,如何理解这种界定不一致的现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黄耀革回答:《条例》的适用范围是指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在哪些地方。《条例》明确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安全管理活动”。铁路主要由车站(含铁路工作区域)、客货运列车、线路三大部分构成,在广西境内所有与之相关的铁路安全管理活动均适用本《条例》。其中客运列车包括动车和普速客车,包括南宁局集团公司所属的动车和普速客车,也包括其他铁路局集团公司的动车和普速客车,只要在广西行政区域内运营都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我国是一元多层次立法体制。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省(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意义就在于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实际问题。由于各地的立法进度、社会经济发展面临的问题不同,所以不同的地方立法存在差别是很正常的现象。对同一种行为,有些地方通过立法予以规范,有些地方尚未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就会出现同一种行为在这个行政区域内属于违法,而到了另一个行政区域就可能不属于违法的现象。解决这种现象既要靠大力宣传,使地方立法的要求深入人心,也要靠地方立法协同合作,特别是针对列车具有流动性和跨省性的特点,相近区域的地方立法要加强沟通联系,使制定出来的行为规范更加趋于一致,争取得到老百姓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同时,需要国家层面予以支持,待时间成熟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其上升为国家立法,使全国各地不同的规定、不同的做法得到统一,从而在源头上解决这种立法不一致的现象。

 

  广西新闻网记者:《条例》如何划分铁路安全监管职能?《条例》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铁路安全管理职责有哪些具体的要求?如何确保铁路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到位?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黄耀革回答:《条例》根据铁路安全的现实需要,遵循中央和地方政府统筹、行业监管与属地监管相结合、企业主体责任和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来划分铁路安全监管职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属地监管,由铁路沿线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铁路沿线的安全管理;二是行业监管,由国家铁路局及所属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三是企业负责,由铁路运输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条例》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铁路安全管理职责要求主要有:一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安全相关工作,落实铁路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铁路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确定牵头部门负责协调解决铁路安全管理重大问题,并为铁路安全管理提供经费保障;二是要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铁路安全宣传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做好铁路安全有关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三是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也要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在村(居)民中开展爱路护路教育,组织村(居)民维护铁路安全。
  《条例》从三个方面确保铁路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到位:一是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即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未依法履行职责,影响铁路安全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权依法投诉、举报。二是规定责任约谈机制,如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未履行铁路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消除铁路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铁路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消除铁路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三是规定法律责任,对相关单位不履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达到一定危害程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广西广播电视台记者提问:铁路运输企业是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条例》对铁路运输企业履行铁路运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了那些方面的规定?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围绕《条例》贯彻实施,下一步工作有何打算?
  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鲁义元回答:《条例》明确规定铁路运输企业负责铁路运输、设备质量、铁路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和铁路职工劳动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铁路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发现难以自行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公开涉及铁路安全相关事项的办理渠道、流程、期限和费用标准,公示办理单位及联系方式,派员对可能影响铁路安全的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铁路桥梁和铁路隧道适当位置设置警示、保护等标志、标识,公示管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南宁局集团公司围绕《条例》的贯彻实施,将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培训。目前,我们已完成了第一轮领导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干部的专题学习培训,下一步我们将把《条例》纳入全体职工日常学习培训内容,形成常态化学《条例》用《条例》的氛围,推动全体员工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二是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条例》中涉及铁路运输企业责任、义务的内容逐项细化制订落实措施,融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保持安全生产持续稳定,为广大旅客乘坐火车出行提供更加可靠的安全保障。
  三是始终坚持人民铁路为人民的服务宗旨,在持续提升客运服务水平的同时,进一步改进完善涉及铁路安全相关事项的办理渠道、流程、期限和费用标准,明确办理单位和联系方式并向社会公开,方便人民群众到铁路企业办理相关事务。
  四是积极做好《条例》宣传工作,在抓好广西境内火车站和南宁局集团公司动车、客车宣传引导的同时,函告有动车、客车开进广西境内的其他铁路局集团公司,在进入广西的动车、客车上做好广播宣传,引导旅客自觉遵守《条例》相关规定,避免发生违反《条例》的行为。此外,将积极组织力量到铁路沿线的乡镇、村屯、学校、企业开展《条例》宣传工作,推动形成共同学习遵守《条例》,共建共保共享铁路安全的良好氛围。

 

  自治区人大新闻信息中心记者提问:《条例》规定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外五百米范围内利用塑料薄膜、彩钢瓦、铁皮等轻质材料建造生产生活设施的,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的依据是什么?五百米的管控范围涉及面广,是否会对沿线居民的生产生活造成过重的负担?如何正确处理铁路安全管理与沿线企业居民生活生产之间的关系?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黄耀革回答:中国铁路经过几十年的探索追求已进入高铁时代,威胁铁路安全的最大隐患主要是来自外部因素影响。特别是随着高铁线路不断增加,动车开行对数持续加密,外部环境因素对铁路安全的影响显著增强,其中塑料薄膜、彩钢瓦等轻飘(质)物就是当前影响广西铁路安全的突出隐患,必须对这类行为进行规范。根据国家铁路局的建议,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铁路局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建立高速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长效机制的意见》(建督〔2017〕236号)文件要求,《条例》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外五百米范围内的塑料薄膜、彩钢瓦等轻飘(质)物纳入管控范围,提出了相关要求。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外五百米的管控范围涉及面虽广,但并不会对沿线居民的生产生活造成过重的负担。首先,对轻飘(质)物的管控,《条例》草案初拟的范围是五十米,后面最终扩大到五百米,其实质是为了提高沿线居民的安全意识和规范意识。其次,针对违反轻飘(质)物五百米管控要求的行为,《条例》不设置法律责任,不会对违反者进行处罚。因此,实际上并未增加轻飘(质)物产权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和义务。再者,《条例》要求轻飘(质)物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加强日常管理。实际操作中,只是要求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采取加固措施,对其并不会增加过多的管理成本。鉴此,《条例》要求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外五百米范围内利用塑料薄膜、彩钢瓦、铁皮等轻质材料建造生产生活设施的,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加强日常管理是合法合理合情的。
  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如何正确处理铁路安全管理与沿线企业居民生活生产之间的关系一直是立法的重点问题,也是难点问题。我们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深入研究、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有关规定。一方面考虑到铁路建设快速发展,乘坐高铁是人们出行的普遍方式,必须把确保铁路安全和畅通作为立法价值首要选择,有必要对铁路沿线企业和居民生活生产行为作出限制,这样才能顺应人们出行安全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要兼顾保护铁路沿线企业居民合法权利,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和补救措施,努力在铁路运输企业与沿线企业居民之间建立良好的共建共享机制,确保铁路与当地其他产业互利互惠,共同发展。

 

图为新闻发布会会场

 

图为记者提问

 

(谢欣哲/图)

 

 

初审:谢欣哲 二审:谢欣哲 主审:覃宇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