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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立法保护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

新城开发旧区改造应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

http://www.gxrd.gov.cn    2019年06月04日 10:07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2019年6月3日

  5月29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批准南宁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南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下称《条例》),由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强化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保护


  近年来,随着城镇人口不断增长、城乡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以及人民群众对教育需求不断提高,南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的一些新问题逐渐凸现,原条例规定的规划设置学校规模和学校生均用地面积标准过低,不利于南宁市教育事业的发展;原条例没有将农村地区纳入适用范围,农村地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用地保护法律依据不足;原条例对住宅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和交付缺乏规定,导致南宁市住宅小区配套的一些幼儿园及中小学校未能移交或者未能及时移交当地政府、教育部门管理使用,为此,《条例》对强化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保护作出规定。
  《条例》强化规划引领。明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编制主体、编制原则、编制根据、编制程序等,将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纳入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明确编制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应当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地质安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完善的地段选址,不得毗邻影响教育教学和学生身心健康,或者可能危及学校安全的场所。
  《条例》提高了城市建成区新规划设置的学校规模标准和生均用地面积标准。关于生均用地面积标准,《条例》规定,幼儿园从原条例的不低于12平方米提高至不低于17平方米,小学从不低于13平方米提高至不低于21平方米,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从原条例的不低于17平方米分别提高至不低于25平方米、不低于30平方米。同时,补充增加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设置规定: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设置规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共同研究确定;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校园用地面积不低于33平方米;特殊教育学校的生均校园用地面积,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执行。
  《条例》规定,住宅建设项目达到相应人口规模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规划设置和配套建设非营利性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独立占地的,以划拨方式供给用地。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开工建设的首期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凡未按建设条件意见书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住宅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和相对集中行政审批部门依法不予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强化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用地保护

 
  《条例》主要从四个方面强化了南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用地保护。
  完善因公共利益需要占用和征收中小学校、幼儿园相关用地的规定。对占用的,要求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学校、幼儿园用地调整或者重建方案,书面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后,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对征收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优先就近重建。
  细化规范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其他场所设立的规定。明确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桌球室、歌舞厅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
  加强旧区改造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的保障。增加因条件限制无法按照《条例》规定标准增加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的,应当在相邻地段予以解决的规定。
  明确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供地方式。新建、扩建非住宅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供给土地。新建、扩建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供给土地。

 

(黄世钊 陈丹桂/文)

 

初审:陈玲玲 二审:林小玉 主审:覃宇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