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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意见建议的汇总

http://www.gxrd.gov.cn    2019年05月29日 16:45      来源:广西人大网

  5月28日下午,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现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对二次审议稿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汇总如下:
  一、总体意见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一审后进行了修改完善,严谨性、准确性、内容的广度和深度都好了很多,涉及范围进一步扩大,文明行为处置的机制、个人失信行为惩戒等关键问题得以进一步明确,二次审议稿框架和基本内容已经比较合适、比较成熟。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抓住了当前文明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体现了很强的操作性,条例的出台将能更好地促进我区文明程度的进一步提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出台条例很有必要,也很及时。
  二、具体条文修改意见建议
  (一)关于部门职责、共同责任和基层职责
  二次审议稿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网络信息安全等部门,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规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八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删除第六条第二款。因为第七条、第八条的内容已经涵盖了第六条第二款的内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删去第七条第三款中“国家机关”的表述,因为该条第二款已有表述。
  (二)关于举报投诉查处
  二次审议稿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等,及时受理、查处不文明行为,将受理、查处情况反馈举报人、投诉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劝阻、制止、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鼓励和支持公民利用手机、行车记录仪等具有音频视频采集、记录功能的设备,拍摄并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公序良俗、损害公共利益的不文明行为。”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第二款已经有对举报的规定,对于采用什么方式去举报不需要做出鼓励性规定。建议删去第三款“鼓励和支持公民利用手机……”。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第三款修改为“鼓励和支持公民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公序良俗、损害公共利益的不文明行为,避免网络暴力等不良事件的发生”。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第三款应配套出台相应规定,避免手机、行车记录仪等音频视频采集设备拍摄的内容用于其他用途、被恶意传播。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第三款的规定要慎重。考虑到不文明行为现在普遍存在,鼓励支持公民用手机去拍,这个行为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隐私和肖像权?如果只是拍摄者主观认为他是不文明行为而去拍摄了,这种情况如何区分?拍摄后,除了向有关部门举报之外,还可以上传到网络上吗?会不会造成一些不良后果?
  (三)关于执行公务文明规范
  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在执行公务活动中,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着装整洁规范;(二)平等对待服务对象;(三)文明规范用语,语气平和、态度和蔼;(四)按照规定主动出示工作证件或者其他执行公务证件,亮明身份;(五)不拒绝、不推诿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一项对着装整洁规范提出了要求,但不是所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有统一规范的着装,用词建议斟酌。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第三项修改为“使用文明、规范用语”。
  (四)关于公共场所文明规范
  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开展广场舞、露天演唱等娱乐、健身、宣传活动时,合理利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噪声值不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扰民;”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广场舞现在在大街小巷很普及,但音乐声太大变成了噪音,影响居民生活,这是一种不文明行为。希望条例公布实施后相关部门根据要求,制定相关具体举措,有力制止这种不文明行为。
  (五)关于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规范
  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不乱扔烟头等垃圾;”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修改为“不乱扔瓜果皮、烟头等垃圾”。
  (六)关于日常生活文明规范
  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拒绝奢华和浪费,节约粮食、水、电力、燃油、天然气等资源,珍惜和合理利用免费提供的公共资源;”第三项规定:“文明殡葬、祭奠,不随意焚烧、抛撒、放置祭奠物品,不搞封建迷信;”第七项规定:“不违法饲养畜禽、宠物,在城市携犬出户束犬绳(链),及时清除犬只的排泄物;”第九项规定:“不参与色情、赌博、涉毒、封建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第一项修改为“……节约粮食、水、电、燃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第七项“城市”后增加“应当由成年人”的表述。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关于迷信的规定要慎重。关于放置祭奠物品,清明的时候放置祭奠物品这种现象是非常普遍的,是不是就定义为迷信活动?建议斟酌一下。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九项如何界定封建迷信活动?清明节去祭拜祖先算不算是封建迷信活动?这个是否有具体解释?如果这个属于民俗,建议做一些具体解释,否则今后出现违反条例行为处置又无依据。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一项有关拒绝吸食毒品、烟草制品的规定。条例中关于乱丢烟头的规定、禁烟场合不得吸烟的规定都有了,应该把拒绝吸食毒品、烟草制品也作为一个倡议条款提出来。
  (七)关于家庭生活文明规范
  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家庭成员之间经常沟通交流;”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删去第二项,因含义已包含在该条第一项中。
  (八)关于中小学生文明规范
  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感恩父母、老师,听从父母、老师的教诲,不顶撞父母、老师;”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斟酌“顶撞”的规定。在伟人传记里,一些伟人也曾顶撞了自己的父母亲。这些伟人思想进步,比父母兄弟的思想更超前,这种顶撞是可以的。另外,对一些师德差的老师的顶撞也是没有问题的。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一项“培养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自觉预防沉迷网络游戏。”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规范引导中小学生文明上网、戒除网瘾内容,增加网络、网吧经营者服务中小学生文明方面的规范要求。
  (九)关于驾驶文明规范
  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规定了公民在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时的文明行为规范。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考虑到占用应急通道也属于一种普遍存在、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不文明行为(违法行为),建议增加“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得占用应急通道”的规定。
  (十)关于施工文明规范
  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安全文明施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示标志等,防止扬尘、渣土、污水、噪声和有毒有害物质、气体等影响城乡环境卫生,减少对周边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把规范违规占道问题列进去。
  (十一)关于文明村镇
  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四条规定了文明村镇创建的内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一项:“不得在花草树木、公共场所晾晒衣服。且晾晒衣服的行为不得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和花草树木。”随意晾晒衣服的行为对整个小区环境是有不良影响的。
  (十二)关于文明校园
  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七条规定了文明校园创建的内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倡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内容。现在学校特别是中小学存在片面追求分数,忽略其他方面发展,把学生当成考试机器的现象,有必要在条例中重申倡导学生全面发展的规定。
  (十三)关于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
  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八条规定了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一项“机动车随意变道加塞”。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重点治理高空抛物的不文明行为,而且应该宣传到位,让行为人意识到这种行为是不能做的。
  (十四)关于配合执法
  二次审议稿第五十四条规定:“在查处属于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时,行政执法人员有权要求不文明行为人提供姓名、住址、所在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行为人拒不配合的,现场执法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通知公安机关协助进行查验。”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条规定了行为人拒不配合的,现场执法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通知公安机关协助进行查验。但如果不把公安机关的配合协助纳入法律义务,可能得不到及时配合,也难以执行,所以建议在条款最后增加“公安部门应及时给予协助”的规定。
  (十五)关于乱涂、乱画、乱刻,随意张贴、喷涂广告不文明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乱涂、乱画、乱刻,随意张贴、喷涂广告,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清除。”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一些重要的条款要落实,比如现在大街小巷和居民区楼道里贴了很多这类小广告,对这种行为的惩处写入条例后就要严格执行。
  三、其他意见建议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对于国家法律来说,国家法律是上位法,应该以国家法律为准,我们没有必要再重复。比如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基本上是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复的。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条例草案不能包罗万象,但是又不能遗漏重点,如果和上位法、行政规章是重复的,或者上位法已经比法规规定得更细致、更明确了,就不要写了,有利于法规条文的简化。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上位法和其他法律已有规定的,条例没有必要再重复。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是否已经涵盖了所有文明基本规范的内容?应否加一项关于其他文明规范的表述?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城市街头有一些流浪汉,随地躺卧、敞胸露背,严重影响城市形象,这方面的管理应该在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有所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由于条例涵盖的内容多、面广,不可避免地出现有些方面规范的内容比较简单,如第二十四条上网文明规范的内容、第二十一条旅游文明规范的内容就比较简单,对没有涵盖到的内容,建议政府主管部门通过出台有关规章或政策加以管理。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加大宣传力度,在立法的过程中广为宣传,让条例中尤其一些重要条款广为人知。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要瘦身,主要突出广西地方特色,避免重复上位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因为条例涉及到全社会每一个人,通过后如何提高条例的知晓率是一个关键问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以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条例家喻户晓。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条例出台以后应加大宣传力度,进机关、进学校、进企,让全社会都知晓。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牵涉面广,希望能在常委会会议上通过,让更多的人知晓和参与,彰显立法效果。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使这个过程成为凝聚正能量、形成共识的过程。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立法的过程就是普法的过程。建议在全区范围内征求政协委员、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同时深入社区召开座谈会,多听听基层群众的意见。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希望条例公布实施后相关部门根据要求,制定相关具体举措,有力制止这种不文明行为。

 

 

初审:林小玉 二审:陈玲玲 主审:关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