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专门委员会 >文章页

社会建设委员会

http://www.gxrd.gov.cn    2019年05月06日 15:50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

 

  2019年1月召开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决定设立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并表决通过了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是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在社会建设方面的专门机构,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领导。自治区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委员会基本职责

 

  自治区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研究、拟订、提请审议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务、应急管理、退役军人事务、群众体育、群团组织等方面的有关议案、法规草案,开展有关调查研究,开展有关执法检查等,基本职责是:
  (一)审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法规草案和决议决定草案,提出有关报告;
  (二)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议案、法规草案和决议决定草案;
  (三)协助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有关工作;
  (四)根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五)审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等,提出意见建议;
  (六)审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提出报告。
  (七)根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参加有关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工作。
  (八)联系自治区人大代表,办理自治区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九)根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与外国议会相关委员会开展工作交流等外事活动;
  (十)负责与对口联系单位的工作联系,听取并审议有关社会建设方面的工作情况的汇报;
  (十一)负责与设区的市、县(市、区)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的联系和工作指导,开展与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工作部门的联系;
  (十二)办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他事项。


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任委员
  王西冀
  副主任委员
  苏海棠  胡建华  陆 宁
  委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韦 球(壮族) 唐文红(女)  黄永红(壮族)

 

 

编辑:林小玉  审核:人大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