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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我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供法规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http://www.gxrd.gov.cn    2019年04月26日 17:52      来源:广西人大网

  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离不开每一个人文明程度同步提升,文明程度是体现一个地区社会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是一个地区提升竞争力的重要方面。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3月28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一审。通过立法,将我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以法治方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行为,树立时代文明风尚,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在分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同志围绕法规出台的必要性、职责划分、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和不文明行为治理等方面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以法治思维 规范文明行为

 

  据了解,截至2018年底,我区有全国文明城市1个——南宁,全国文明单位187个,全国文明村镇116个,全国文明校园25所,自治区级文明单位2460个,全区14个设区的市和51个县(市)创建自治区文明城市,7个设区市和7个县(市)被确定为全国文明城市提名城市,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贵港、百色、贺州、崇左8个市全域创建自治区文明城市。同时还培育宣传一批全国先进典型。我区的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有了较大的提高,广西的品位和形象也有了很大的改观。
  但也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单位和公民个人在生产、生活领域中一些不文明行为依然有禁不止,文明素质亟待提升,一些领域道德失范、诚信缺失,在交通出行、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网络空间等领域还不同程度存在一些不文明现象,封建迷信、铺张浪费等不良习俗在一定范围内还屡禁不止等,这些问题亟待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韦翼群委员认为,条例草案对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的重要题词有很好的促进作用,文明行为促进立法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卢献匾、杨静华副主任和刘传林、韩元利、叶乐阳等委员以及黄超仁代表则表示,出台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很有必要,是贯彻落实中央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体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有助于推动社会进步和提高公民素质。

 

规定部门职责 形成长效机制

 

  条例草案规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计划,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宣传、表彰,督促有关单位查处不文明行为以及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的工作。
  对此,谢凌云委员指出,条例草案职责划分不清,责任主体不明确。葛春启委员表示,应该进一步理顺文明办与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相关职责,在齐抓共管过程中体现执法主体权威性。
  李国坚秘书长和邓军委员则建议,条例草案关于职责的条款应该增加教育部门,规范文明行为从娃娃抓起。
  另外,条例草案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群体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明确其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刘传林委员说,促进文明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首先要带头,如果领导干部都没有带好头,那么很难要求普通老百姓遵守。梁崎峰委员则建议,增加一条要求公职人员在开展公务活动或提供公共服务时,要使用文明的方式方法或者语言。

 

建立表彰奖励制度 列出重点治理清单

 

  条例草案围绕群众日常生活,从公共场所言行举止、公共环境卫生、乘车驾驶、行路、旅游、纪念英雄烈士、就医、上网、服务等多个方面,对个人和有关单位的文明行为准则提出了较为全面和较高标准的要求。
  针对公共场所言行举止文明和爱护公共环境卫生,杨红委员提出,应对广场舞行为进行规定,细化噪音排放标准、时间方面的规定。肖孟委员建议,应当增加关于衣着文明方面的规定,规范在公共场合打赤膊这种不文明的行为。潘育伟委员建议,增加遵守作息时间和规范沿街门面乱倒废水、杂物以及农村乱倒乱放垃圾、垃圾处理不及时等行为的内容。
  针对公共服务文明,侯线红委员建议,对供水、供电、燃气、银行、邮政、通信等经营者应提更高的要求,如服务人员的着装、语言举止,以及为特殊群体(如老人、残疾人)提供针对性的服务,应该做到贴心、暖心。
  针对高速公路文明服务方面,伍国辉委员建议,结合该条规定增加一条,比如说多少车或者多少米的车堵了以后收费口自然放开,解决拥堵问题。
  条例草案还规定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对志愿服务、见义勇为、紧急救助、慈善活动、无偿献血及自愿捐献遗体器官、尊崇英模等作了规范并规定了相应的保障措施。要求组织开展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等创建活动,对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提出明确的要求。
  为此,王跃飞副主任说,建议增加企事业单位应制定文明从业的相关规范,包括文明语言、举止等。严丽萍委员则表示,关于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条款,国家有法律援助条例,自治区也有法律援助工作条例,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它的援助范围和对象都是有明确规定的,是否统一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必须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建议结合法律援助条例制订。此外,如果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必须为其提供法律援助,那么也应该要明确是在见义勇为的实施地还是公民户籍所在地的援助机构提供。
  不文明行为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一部法规难以对其穷尽列举。条例草案重点瞄准八种不文明行为,列出重点治理清单,一是经常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屡禁不止、有碍观瞻的不文明行为,如“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在城市违法携带犬只户外活动”;二是影响社会文明程度、居住环境、营商环境,甚至损害公共利益的不文明行为,如“随意张贴、喷涂小广告”“违法燃放烟花爆竹”“不文明旅游”;三是借鉴外省市的经验,列举了一些比较常见的影响公共交通秩序的不文明行为,如“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行人”“行人、电动自行车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不按规定通行”“在城市违法停车”等。这些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如果单纯依靠道德规范来调整,效果不明显,应当用法律规范来调整,依托强制力保证实施,确保得到有效根治。
  对此,葛春启委员表示,应该再斟酌研究清单中8个行为是否全面,并加以完善。莫小峰委员建议,将“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扰民”的行为列入重点治理行为清单。杨洁同志则表示,该条规定过细,建议进行概括性规定,如由自治区政府依情况列出全区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清单。

 

明确禁止行为 设置相应处罚

 

  条例草案还明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条例草案从文明行为教育和养成、自律自治引导、有关主管部门日常监督管理、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检查制度、考核评价和表彰奖励称号取消、公开曝光制度等方面,突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设完善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基础设施的职责,加大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力度,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导向,细化和做实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措施。
  为此,蒋明红委员建议,相关条款应该修改为“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通过听取专项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监督。”
  关于文明行为基本准则,不少法律、法规从不同角度作出了规定,设置了相应法律责任。条例草案根据不文明行为的类型,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衔接,对相关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处罚的行为,如乱涂、乱画、乱刻,随意张贴、喷涂广告,在城市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未及时清理犬只在户外产生的排泄物,强占他人座位,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等等,明确规定为禁止行为,并设置了相应处罚。
  对此,韦以明委员表示,目前有大约7个设区的市已出台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都有对这类行为的处罚规定。建议删除对乱涂乱画乱张贴广告的处罚规定,留给各个设区的市通过立法来解决。
  针对强占他人座位和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罚,杨静华副主任表示,应明确承担公共交通管理的部门或企业的权力和职责。
  除此之外,沈德海委员建议,要将五千年历史中的一些好东西用法律的语言固化下来。韩元利委员指出,文明行为跟其他的行为,特别是违法违纪行为、犯罪行为有所不同,而且文明行为需要培养和教育,以正面为主。建议增加对文明行为的鼓励和保障措施,怎么表彰,怎么鼓励,应该更具体一点。对于不文明行为的处罚,应该更多地从批评、教育和警示等方面去入手处理。曹旭成同志表示,应该增加建立公民个人行为文明档案记录的工作机制。
 

(肖 晴/文)

 

 

初审:谢欣哲 二审:林小玉 主审:关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