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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出台地方性法规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

建设工地须设围挡设施建筑垃圾实行分类处理和运输

http://www.gxrd.gov.cn    2018年12月12日 08:56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2018年12月10日

  为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河池市出台地方性法规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近日(11月28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批准了由河池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河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由河池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明确建筑垃圾管理主体和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近年来,河池市城市建设日新月异,特别是市政府将驻地迁移,大量施工建设项目不断开工,为此,《条例》明确建筑垃圾管理主体和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条例》规定,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日常监督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土地、公安、交通运输、农机、水利、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控管理


  《条例》明确建筑垃圾应当实行分类处理和运输,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与建筑垃圾混合处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持有关材料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排放管理,要求建设工地必须设置围挡设施,工地出入口要实行硬化,设置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池等;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控管理,排放量超过3万立方米或者施工工期超过半年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施工现场安装监控管理系统,从源头上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须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


  建筑垃圾造成扬尘、撒漏污染等问题主要是在运输环节产生,《条例》规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要求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记录、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
  《条例》还对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施工场地出入口的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如要求按照规定的线路、时间运至经许可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密闭装载运输,禁止沿途遗撒、泄漏等,明确要求运输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场地出入口配备管理人员,监督运输车辆的冲洗和密闭装置的使用,督促驾驶员规范使用运输车辆行驶记录、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安全文明行驶。


  专用消纳场应当作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址


  目前,河池市没有固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及转化利用场所,客观上造成了渣土随意倾倒的乱象,为此,《条例》规定,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垃圾消纳场的选址,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筑垃圾消纳场包括专用消纳场和临时消纳场,专用消纳场应当作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址,临时消纳场是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及其他临时需要填埋建筑垃圾的场地。
  《条例》明确,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优先选择远离市城区具有自然低洼地势、采石场废坑等地点,禁止在下列区域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和水源林地;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保护范围;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溶洞区、活动断层或者有滑动崩塌危险的地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加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水平对于建筑垃圾处置有着长远的影响,只有制定生产、销售、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优惠政策,才能有效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发展。为此,《条例》鼓励和引导社会投入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利用项目,逐步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使用比例;鼓励道路工程的建设单位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选用建筑垃圾作为路基垫层;鼓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同等价格、同等质量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以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

 

(黄世钊/文)

 

 

初审:李珊 二审:陈玲玲 主审:卢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