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市县人大 >文章页

百色市出台地方性法规呵护市容市貌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

http://www.gxrd.gov.cn    2018年10月16日 17:11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2018年10月12日

  百色市出台地方性法规规范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9月30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批准百色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百色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由百色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行政不作为要被问责


  《条例》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协作和执法联动机制,行政执法活动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接到协助请求的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管理职责的突出问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整治行动。
  《条例》明确,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应当受理的申请、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不依法处理的;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不依法处理的;应当履行协助义务而不履行的;未经投诉人、举报人同意,泄漏其信息的;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对不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的单位最高可罚2000元


  《条例》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交通设施、桥涵、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管理者为责任人;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单位为责任人;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全体业主为责任人;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旅游景区、车站、码头、广场、绿地、公园等公共场所及其设施,产权所有人或者经营者、管理者为责任人;市场、商场、宾馆、餐馆、展览展销、会场以及其他临街店铺等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或者经营者、管理者为责任人;停车场、停车泊位或者临时用于停车的路段,经营者、管理者为责任人;湖泊、河道、水渠、池塘等水域以及岸线,管理者为责任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户外广告、邮政信箱、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换箱、电杆等设施和空中架设的管线,经营者、管理者为责任人;建设工程施工场地,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待建工程,土地使用权人为责任人;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管理者为责任人;城乡接合部的非市政道路、规划道路,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为责任人。
  《条例》规定,责任人不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乱停乱放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受罚


  《条例》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地或者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区域依法划定的停车泊位内有序停放。共享交通工具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共享交通工具的停放管理,安排人员巡查,及时清理废弃的共享交通工具,纠正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条例》明确,凡违反规定,在未划定停车泊位的城市道路停放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在未划定停车泊位的城市广场、绿地等公共区域停放车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机动车处20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处20元以下罚款。共享交通工具经营单位未及时清理废弃共享交通工具或者出现其他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黄世钊/文)

 

 

初审:李珊 二审:涂畅 主审:关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