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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
民族教育促进条例(草案)》意见建议的汇总

http://www.gxrd.gov.cn    2018年10月16日 15:55      来源:广西人大网

  9月30日上午,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现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汇总如下:
  一、总体意见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制定非常有意义,也很有必要。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总体看广西民族教育相对落后,形势严峻。主要表现在:教育基础薄弱,发展程度低;教育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健全;师资力量薄弱,招人难、留人难;人才总量不足。制定这个条例就是要推动广西民族教育的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民族人口素质,这对于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大深远意义。完全同意这个条例草案。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条例要突出地方性和民族性。
  二、具体修改意见建议
  (一)关于适用范围
  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各民族和非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实施以学校教育为主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条例。”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条例草案中阐明民族教育的内涵、主体以及受体等方面的内容。民族教育的内涵包括民族语言、科学文化知识、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民族理论政策研究等;民族教育的主体包括民族教育机构、教师、教育工作者等,受体包括学生等。
  (二)关于政府职责
  条例草案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将民族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和调整民族教育的发展规模、学校布局、教育结构、师资配备和办学形式。”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民族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把“总体规划”改为“规划”即可,理由是“发展”除了在总体规划中体现,更多地要在教育专项规划中体现。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对各级人民政府缺少一些硬性的要求,内容要更实、更管用。
  (三)关于交流合作
  条例草案第六条规定:“自治区建立健全教育对口支援工作机制,鼓励和促进优质教育资源支持发展民族教育。
  “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学校利用地缘优势和语言文字条件,开展面向东盟国家的教育交流活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第二款中“鼓励少数民族……开展面向东盟国家的教育交流活动”,只要有条件和有机会,应不仅仅限于东盟国家。
  (四)关于学前教育
  条例草案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发展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学前教育,支持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配备必要的教育资源,改善保育教育条件,逐步普及学前教育。”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支持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后面加上“鼓励民办幼儿园建设”。
  (五)关于义务教育
  条例草案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全面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确保少数民族学生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各民族学生的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国家标准。保障少数民族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斟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聚居地区……达到国家标准”“确保少数民族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国家标准度…”的表述,理由是既然已经有国家标准规定,就没有必要在条例草案中再提出来。 
  (六)民族中小学校和中小学民族班
  条例草案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举办民族中小学校。自治区举办普通高中民族班,设区的市举办普通高中、初中、小学民族班,县(市、区)举办义务教育阶段民族班。
  “中小学民族班面向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优先招收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中小学民族班学生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享受资助政策待遇。”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玉林市少数民族占比例不到2%,落实第一款,对玉林这样少数民族占比少的市来说比较困难,如果搞民族班可能会让部分家长认为是民族歧视。建议修改为“设区的市根据需要”。
  建议增加一条对在民族地区农村中小学的老师的孩子实行一些优惠政策。
  (七)关于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高等学校民族班
  条例草案第十七条规定:“自治区根据实际需要举办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高等学校民族班,并逐步扩大招生规模。
  “报考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高等学校民族班的考生享受适当降分、择优录取政策。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生、高等学校民族班学生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享受免学费及资助政策。”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第一款“逐步扩大招生规模”改为“适度扩大招生规模”,以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的方向和要求。
  (八)关于民族团结教育
  条例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将民族团结教育列入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
  “小学高年级、初中应当开设民族团结教育专题课,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在思想政治课程中强化民族团结教育内容,高等学校应当开设国家民族理论与政策课程。”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民族团结教育”修改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理由是条例草案不少条款都涉及到“民族团结教育”的表述,与关于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决定有关条款的表述不一致。涉及有关表述的条款除第十八条外,还有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等。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第二款中“国家民族理论与政策课程”修改为“党的民族理论与政策课程”。
  (九)关于民族双语教育
  条例草案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教育发展水平和语言使用实际,实施不同层次、不同模式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双语教育。鼓励建立突出地方特色的双语教学课程教材体系,建设民族双语教材编译编写专职兼职队伍。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幼儿园、中小学和其他地区的民族学校开设适合少数民族学生特点的双语教学课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民族学校、民族双语学校应当开展双语教育教学资源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前加上“少数民族聚居区的”这一空间限制词,与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条例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该条规定的内容与广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中的表述应当一致。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于开展双语教育问题,在范围规定的表述上要明确,要按照我区实际稳妥推进这项工作。建议删掉“双语教育”及“双语教学课程体系”“民族双语教材编译编写专职兼职队伍”等文字表述,加大对壮族历史、文化等方面的研究和投入。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接受双语教育的学生和家长对学习壮文的兴趣不高,认为实用性不强,对今后的考试加分都没有倾斜政策,他们更愿意学习普通话,要有相应的激励机制和政策。
  (十)关于第三章教师与学生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民族教育教师是核心。建议参照云南和内蒙的民族教育促进条例,提出更具操作性的办法。比如说,第一,民族教育师资的培养,可以参照乡村医生的培养,采取定向培养的模式,专项的经费、专门的条件,毕业以后就分配到乡村当教师。第二,适当提高民族老师的待遇。第三,政府要采取教师轮岗制办法。第四,要提高民族学生的升学率。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条例草案的章节结构、逻辑顺序进行斟酌,第三章“教师与学生”,总共4条,都是对老师享受优惠政策的规定,却没有提到学生能享受什么优惠政策,但是在第十条最后一句“保障少数民族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等这样涉及学生的内容却又散落在其他章和其他条,建议对整个条例草案进行梳理调整。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三章“教师与学生”,整章都没有提到有关学生的内容,建议补充。同时,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部分内容是与学生有关,可以调整到第三章来表述。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第三章教师和学生的内容,能否分开表述。比如民族教育过程中接受到什么样的教育、民族地区的孩子享受什么样的民族政策,要找到政策依据,单独列出来。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突出少数民族地区教师、学生能够享受怎样的福利和优惠政策这一重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这个条例应该是确保让民族文化得到传承,让少数民族的孩子享受什么样的教育,条例草案并没有提到孩子可以享受的权利和优惠政策,建议增加相应内容。
  (十一)关于民族教育资金和经费
  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自治区应当加大对民族教育的财政扶持力度,统筹解决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学校建设、双语教育、教师培养培训、民族团结教育、民族文化交融创新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加快推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市县在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安排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时,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民族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民族教育需要和财政状况,安排民族教育发展相关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民族教育经费应当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保留第一款最后一句“市县在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安排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时,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民族教育。”如果采纳自治区人大教科文卫委审议报告意见,把这一内容删除了,该条的核心就没有了,地方政府财政是基本没有办法来承担,现在最大的资金是集中在基础设施建设和精准扶贫,但是精准扶贫跟教育又是紧密相关的,教育是衡量一个重量的条件,在落实82号文件时,自治区本身就有灵活变动的权力,要是把条例关键的内容删掉了,促进的力度就不大了。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赞同经费的投入关于统筹使用中央财政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民族教育这一内容,建议保留。
  (十二)关于考核督导
  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教育机构在民族教育发展的责任落实、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使用、教育教学质量等事项进行督导,督导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政府的督导机构督导政府如何落实?这句话表述在文字上不够通顺,建议修改。
  (十三)关于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中小学校教师或者挤占、挪用教师编制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民族教育经费的;
  “(三)其他妨碍民族教育发展的行为。”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或者相关部门以及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由所在部门的处理,不够明确也处理不了,因为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一般是单位的班子成员,所以由谁来处罚合适?建议在“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前加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
  三、其他意见建议
  (一)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的核心是要抓住“促进”二字。建议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改善学生的学习的环境等方面作出明确具体规定,以逐步缩小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学校教育的差距。
  (二)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我区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区人口38.8%,河池市少数民族人口占85%以上,民族教育对于促进民族地区发展至关重要。当前,民族教育与其他类型的国民教育融合发展是当前民族教育工作的关键。建议:一是加大对民族教育学校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二是给予民族教育的学生特殊的政策照顾,促进民族教育的均衡发展;三是切实提高长期在边远民族地区从事民族教育的教师待遇问题,留住人才。
  (三)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民族教育条例草案调研过程中了解到,民族地区的教师工作生活环境艰苦,待遇低、难招人、难留人,特别双语教师严重缺失,在一个时期内还无法解决。
  (四)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结合脱贫攻坚工作来看,推动民族教育需要地方企业的赞助,也需要各市、县系统性的来抓,设立专项投入从各方面提高师资力量等,确保一个孩子不能少。
  (五)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关于家长等监护人阻碍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规定。
  (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目前民族教育工作还没有引起高度重视,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
  (七)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一是适用范围要扩大。二是要吸取义务教育法执行难的教训,要把条例制定成可操作的有“牙齿”的条例。
  (八)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教育问题必须加大家长的责任。
  (九)有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一是关于教师的培训。在教育投入与保障上明确民族地区教师培训经费占学校公用经费的比例并保障落到实处。二是少数民族的地位应当得到尊重。在学校的领导或县级民族教育部门,明确领导中少数民族干部的占比,鼓励民族地区工作的教师学习和使用少数民族语言,加大在职民族双语教师的培训力度。

 

 

初审:李珊 二审:谢欣哲 主审:关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