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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

http://www.gxrd.gov.cn    2018年03月30日 10:29      来源:广西人大网

  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18年工作要点,常委会立法工作要进一步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遵循和把握立法规律,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切实增强地方性法规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为持续营造“三大生态”、加快实现“两个建成”、扎实推进富民兴桂、奋力谱写新时代广西发展新篇章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作出新的贡献。

 

  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科学合理安排相关法规案审议工作

 

  (一)继续审议的法规案(3件)
  1.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3.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二)初次审议的法规案(6件)
  1.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修改)
  2.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条例(修改)
  3.食品安全条例(提请2019年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
  4.红树林保护条例
  5.民族教育促进条例
  6.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改)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等决策部署,需要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的项目,适时安排审议。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相关决定,需要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的,可以“打包”集中修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议案,适时安排审议。
  (三)预备项目(11件)
  修改安全生产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北部湾经济区条例、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测绘管理条例;制定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地方金融条例、糖业发展条例、反恐怖主义法实施办法、政务服务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条例。这些立法项目由有关方面抓紧调研和起草工作,视情况在2018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审议。
  (四)审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设区的市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县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自治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理。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报批机关前期沟通联系,按照自治区立法条例规定的时限、程序及时做好审查工作,报请主任会议适时安排审议。

 

  二、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加强和改进我区地方立法工作

 

  (一)切实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坚持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立法实践,努力做到更加自觉、更加善于通过立法实践贯彻和体现党的理论创新成果。坚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严格落实立法工作向自治区党委请示报告制度。需要自治区党委研究的重大立法事项、法规案起草及审议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和重大分歧意见,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及时向自治区党委请示报告。
  (二)做好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编制工作
  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习近平总书记赋予广西的“三大定位”新使命和提出的“五个扎实”新要求,围绕营造“三大生态”、实现“两个建成”目标任务,深入分析立法需求,统筹兼顾、把握重点、科学谋划,做好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编制工作,按程序报请自治区党委批准,确保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在立法工作中得到有效贯彻落实。按照自治区党委批准的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规划和部署要求,统筹安排未来五年立法工作,提出目标任务、工作要求和落实措施。召开全区立法工作会议,部署落实立法规划,加强实施指导,认真抓好督促工作。
  (三)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不断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牢牢把握立项、起草、审议等关键环节,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强化协同配合。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重要法规草案的规定》文件精神,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要主动与起草单位和有关方面沟通协调,做好立法项目审查工作,有效配置立法资源,科学合理地安排立法进度,督促立法项目的责任机关、单位按照立法计划要求安排工作进度,有序推进立法进程。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把办理好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与立法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邀请相关人大代表参加立法论证、调研、座谈、审议等工作,为人大代表提供更多立法参阅资料,听取人大代表及社会各方面关于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充分发挥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依托作用
  发挥政府及其部门了解情况、熟悉业务、富有经验的优势,充分利用政府资源,扎实做好立法的基础性工作。积极推动、督促指导政府及其部门履行好立法工作各个环节的职责,推动政府加强法规起草工作的整体统筹,建立健全灵活畅通的沟通协调机制。
  (五)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坚持在不与上位法冲突的前提下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把突出地方特色、推进精准立法作为提高立法质量的关键。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和立法专家顾问的智力支撑作用,在现有四个立法服务基地的基础上,拟增加2个地方立法服务基地,重新遴选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顾问。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进一步发挥各联系点在听取收集基层群众意见的作用。继续开展立法工作中的协商,积极探索建立有关立法工作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等工作规范。进一步健全立法论证、听证机制,加强法规案通过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等工作。健全法规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和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抓住立法重点,深入开展立法调研,改进调研方式,增强调研实效。认真吸取《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深刻教训,准确把握地方立法权限,坚决杜绝地方立法出现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问题,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中央政令畅通。
  (六)加强备案审查工作
  围绕常委会工作要点和立法工作情况,对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开展主动审查、专项审查。建立健全集体研究、征求意见、研究意见报告以及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接收、登记、研究、反馈等各项工作机制。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培训、研讨和经验交流,加强对各设区的市人大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加快建立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巩固信息平台的工作功能,推动将信息平台延伸到所有立法主体。积极探索和推进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七)切实做好法规宣传工作
  围绕自治区成立60周年,积极宣传我区法治建设特别是立法工作的巨大成就和宝贵经验。紧密结合立法工作开展宣传报道,全面反映立法工作新进展新成效。采取新闻发布会、专题采访等多种报道形式,讲好立法故事。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做好法规案起草、审议阶段和通过后的宣传工作,丰富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增强宣传效果。拓宽社会各方参与立法的途径,使立法过程成为引导社会舆论、凝聚社会共识、普及法律知识的过程。
  (八)加强对设区的市和自治县人大立法工作的指导
  统筹全区立法工作,在立法选题、立法重点、立法能力建设等方面加强对设区的市和自治县人大立法工作指导。继续举办立法工作专题培训班,着力提高设区的市和自治县的立法能力和水平。健全与下级人大沟通交流机制,提前介入设区的市和自治县立法起草、审议等立法活动,帮助设区的市和自治县解决立法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适时召开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工作专题会议,总结交流经验、研究解决问题、部署安排工作。
  (九)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
  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完善立法人才培养机制,多渠道选拔优秀立法人才。注重培养严谨细致的工匠精神,有计划、有组织、多层次、多渠道地对立法工作人员进行培训。重视在立法实践中磨炼队伍,努力打造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过硬、职业操守过硬、道德作风过硬的立法工作队伍。
 

 

初审:谢欣哲 二审:韦宇 主审:关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