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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的修改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6年08月11日 11:38      来源:常委会公报

——2016年3月31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三次审议稿已基本成熟,可以交付表决,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审议意见进行了研究,并与自治区农业厅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对三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建议修改稿。3月30日晚上,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在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建议的基础上,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草案表决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根据畜牧法的有关规定,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条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公布自治区级蚕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应当明确要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法制委员会建议采纳该意见,在该条中“制定和公布自治区级蚕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之后,增加“并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内容。(见草案表决稿第六条)
  二、有列席会议的同志认为,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商品小蚕生产经营者不得使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使用的其他蚕种的规定表述不够准确,操作性不强,建议修改为商品小蚕生产经营者不得使用未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提供的蚕种。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未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并对第三十三条法律责任作相应修改。(见草案表决稿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三条)
  三、经与有关部门协商,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见草案表决稿第三十九条)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以上说明和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

 

 

编辑:傅小栩  审核:欧戴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