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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6年08月11日 11:14      来源:常委会公报

——2016年3月31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认为草案已基本成熟,可以交付表决,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认真研究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建议的基础上,对草案进行了修改,提出了草案建议修改稿。30日晚,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草案表决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具体内容修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二部分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了“捕捞辅助船许可证由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在国家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设定该项行政许可,建议删去。法制委员会建议采纳该意见。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二部分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删去了“机动竹排筏作业的捕捞许可”,不尽合理。经征求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意见,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未按国家规定领取渔业船舶证书、航行签证簿、职务船员证书、船舶户口簿、渔民证等证件的,不得发放捕捞许可证。鉴于此,竹排筏捕捞作业不属于可申请捕捞许可证的范围,国家农业部近期在全国范围内对竹排筏捕捞作业进行清理整顿,地方渔业主管部门按照农业部要求不再对竹排筏捕捞作业发放捕捞许可证。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去“机动竹排筏作业的捕捞许可”。
  以上报告和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

 

 

编辑:傅小栩  审核:欧戴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