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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6年08月11日 09:24      来源:常委会公报

——2016年3月29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黄强田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受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现将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以下分别简称为选举实施细则、实施代表法办法、乡镇人大工作条例)的决定(草案)说明如下。


  一、修改的主要依据和原则


  根据党中央对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要求,去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分别简称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的决定。为确保法制的统一性,有必要对我区的选举实施细则、实施代表法办法、乡镇人大工作条例进行修改。
  按照自治区党委的要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的决定,及时修改完善相关的法规。因此,这次修改我区选举实施细则、实施代表法办法、乡镇人大工作条例的主要原则是,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精神,重点修改我区三个法规与国家法律不相一致的内容,从法律上、制度上着力解决基层人大依法履职、发挥作用以及代表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使之与上位法的规定相统一,同时,也为今年我区市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提供法律保障。


  二、修改的过程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三个法律的决定出台后,按照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领导的指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于2015年10月成立了修改法规工作小组,负责三个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工作。修改工作小组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的决定精神,对我区选举实施细则、实施代表法办法、乡镇人大工作条例逐条进行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形成了修改决定草案。2月25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七十一次主任会议对该决定草案进行研究,会议同意报自治区党委审批。同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出的修改意见,选联工委和法工委对决定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印发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区直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法工委还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听取对三个法规修改的意见建议。在综合分析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选联工委和法工委再次对决定草案作进一步修改。3月24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十二次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将该决定草案提请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及理由


  (一)修改选举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根据新修改的选举法,相应增加公民参加代表选举不得接受境外资助的有关规定(决定草案选举实施细则修改第二条);补充和完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和审查程序(决定草案选举实施细则修改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增加规定,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决定草案选举实施细则修改第三条);此外,由于201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已决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因此删去涉及这方面内容的相关条文(决定草案选举实施细则修改第一条)。
  (二)修改代表法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根据新修改的代表法,相应修改或者增加有关加强国家机关同人大代表的联系、提高代表议案建议办理质量、做好代表履职服务保障工作、加强代表履职监督等内容。一是增加规定,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决定草案实施代表法办法修改第二条)。二是增加规定,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决定草案实施代表法办法修改第六条)。三是增加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决定草案实施代表法办法修改第七条)。四是增加规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决定草案实施代表法办法修改第九条)。
  (三)修改乡镇人大工作条例的主要内容
  根据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作相应修改。将第二章的标题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将第三章的标题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副主席”,使职权划分更为明晰合理,有关条款的内容相应进行调整。一是调整充实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和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职责(决定草案乡镇人大工作条例修改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二是补充和完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和审查程序(决定草案乡镇人大工作条例修改第六条、第十一条)。三是增加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走访选民,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决定草案乡镇人大工作条例修改第十二条)。
  此外,对上述三个地方性法规的部分文字作了调整和修改,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编辑:傅小栩  审核:欧戴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