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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6年03月25日 15:31      来源:常委会公报

——2015年12月7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黎启新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审议意见进行了梳理和研究,形成了草案二次审议初步修改稿,连同相关资料刊登在广西人大网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发函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到钦州市、防城港市开展调研,召开有当地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政府有关部门、沿海乡镇以及相关用海单位和个人代表参加的立法座谈会征询意见;赴海南省、福建省考察学习;召开有法学专家、行业专家参加的专家论证会。此外,还就草案有关问题多次与自治区海洋局进行了研究和沟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同志的意见以及各方面建议的基础上,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提出了建议修改稿。10月2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有自治区人大环资委、自治区法制办列席的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建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草案三次审议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有专家和基层有关部门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工业、商业等经营性项目用海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但在实践中诸如传统赶海区、海洋保护区、有争议的海域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则不应进行招标、拍卖、挂牌。法制委员会认为,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也有相关规定。因此建议,在该款中增加“但传统赶海区、海洋保护区、有争议的海域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除外”的内容。同时删去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文字表述。(见三次审议稿第十二条第二款)
  二、基层有关部门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后增加一条关于规范养殖用海和保护当地群众用海的规定。法制委员会认为,考虑到我区沿海三市规模以上养殖用海多数为养殖大户,要考虑当地群众养殖用海,通过立法加以适当保护和支持,以改善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因此,建议借鉴福建省、浙江省的立法经验,增加一条相关的内容规定。(见三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
  三、有关部门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章关于海域使用和保护的规定中,缺乏对海域使用权人使用海域的环境保护义务的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增加“海域使用权人使用海域时,应当遵守海洋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合理利用海域。海域使用权人从事海水养殖的,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正确使用药物,禁止向海水直接施肥,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内容作为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见三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
  四、有专家建议,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关于违法行为的列举不够全面,建议将擅自改变经批准的用海类型(如渔业用海、工业用海、旅游娱乐用海等)和方式(如填海造地、构筑物、围海等)作为违法行为予以增加。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增加“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用海类型和方式”的内容,并将该条分为两款表述。(见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
  五、有专家和部门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容易理解为在不考虑已经收取过海域使用金的情况下,重新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重复收费之嫌。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将该款修改为“……办理协议出让土地手续的,应当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数额按照该宗土地的评估价格扣除已经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和实际投入的填海成本等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见三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六条关于围填海计划管理的规定,没有体现海域使用立法应当贯彻生态优先、从严立法的原则,围填海应当限于确有必要的重大项目。自治区海洋局提出,围填海计划管理的权限在国务院和国家海洋局,地方政府和海洋部门没有围填海计划的自主权,建议删去该条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删去该条。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款顺序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经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已基本成熟,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如无原则性分歧意见,建议交付表决。
  以上报告及草案三次审议稿,请予审议。

 

 

初审:谢欣哲 二审:谢欣哲 主审: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