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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的修改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6年03月25日 15:32      来源:常委会公报

——2015年12月10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认为三次审议稿已基本成熟,可以交付表决,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9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有自治区人大环资委负责人列席的会议,对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形成了草案表决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三次审议稿第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文字进行梳理。法制委员会采纳了上述意见,建议删去该条第三款中的“在不违反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和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的文字表述。同时,为避免理解歧义,将该条第四款的内容分开进行表述。(见表决稿第九条第三款、第四款)
  二、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三次审议稿第三章条文逻辑顺序有待进一步梳理。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按照海域使用权取得程序的先后顺序,将三次审议稿第十六条“用海预审”、第十七条“海域使用申请”、第十八条“海域使用申请受理”、第十九条“海域使用审查报批”移至第十二条“海域使用权取得方式”后面;将三次审议稿第十三条“海域使用期限”移至该章末尾,使之与三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海域使用登记”连贯表述。(见表决稿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
  三、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三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中的“禁止向海水直接施肥”的规定不合情理和现实情况,建议删除。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删去该条中“禁止向海水直接施肥”的表述,同时,将该条分两款表述。(见表决稿第二十八条)
  四、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伪造、变造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这类违法行为应由公安部门处理,由海洋行政部门处罚不合适。法制委员会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删去该条相关表述。(见表决稿第四十一条)
  五、经与自治区海洋局协商,建议条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见表决稿第四十五条)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款顺序的调整。
  以上说明和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

 

 

初审:谢欣哲 二审:谢欣哲 主审: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