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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法治日报:广西修订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拟规定乡镇人大可对预决算“发声”

http://www.gxrd.gov.cn    2015年10月21日 09:01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2015年10月20日

  原标题:如何管好基层“钱袋子”,我区立法予以规范,拟规定—— 
      乡镇人大可对预决算“发声”

 

  财政资金从哪里来?用到哪里去?效果怎么样?社会公众对“钱袋子”问题越来越关心。
  为依法管好“钱袋子”,广西修订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提交近期召开的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首次审议,目前,修订草案正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时间截至本月30日。
  结合广西实际,修订草案新增预算审查、批准和监督相关规定。针对目前乡镇“钱袋子”监督比较薄弱的情况,修订草案明确作出了乡镇人大可通过执法检查和视察对预决算“发声”等规定。

 

乡镇人大可撤销预决算不当决定

 
  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章远新介绍,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自2000年6月1日施行,2010年11月27日进行过一次修正,对加强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编制、确保预算执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条例已不适应当前改革发展的要求,需及时修订。
  作为全区地方性法规,原条例只规范县级以上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有一定的局限性。作为一级政权的乡镇对预算的审查监督目前比较薄弱,按照新修改的预算法的要求,条例草案对乡镇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给予规范和加强,将条例适用范围扩大到乡镇人大。条例共18条涉及乡镇人大,进一步明确了乡镇人大的职权,强化了乡镇人大监督工作,增强了乡镇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可操作性。 
  修订草案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者副主席应当组织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意见和建议,并反馈预算编制部门研究处理。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者副主席组织代表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研究提出意见。 
  修订草案明确,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组织代表,采取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等方式,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修订草案还规定,经自治区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的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可以由县级政府财政部门代编。县级政府财政部门代编乡、民族乡、镇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听取并研究采纳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审议声音:明确对涉农资金的监督

 
  在近期召开的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分组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大家对乡镇人大如何更好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提出了相关审议意见和建议,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修订草案,增强可操作性,明确对涉农资金使用管理的有效监督。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三江侗族自治县县长吴永春说,现在一般性财政支出虽然是乡财县管,但其他项目资金使用问题,如乡镇对扶贫资金、危房改造资金、一事一议等资金有一定的分配权,如何对这些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有效监督,需要明确。
  何龙群委员建议,注重资金使用绩效的审查,用的效果如何?是否有资金浪费或使用不当?要有相关的监督规定。
  蒋明红秘书长说,根据组织法,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审议本级预算的权利,建议明确县级政府财政部门代编乡镇预算草案,在提交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前,应先听取乡人民代表大会或乡人大主席团意见。
  列席会议的梧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凌云建议,在增强可操作性上下功夫,尤其是在“乡财县管”现行财政体制的情况下,乡镇人大的预算监督职权该如何行使,要认真研究,关键是要做到有效、管用、可操作。

 

(黄世钊/文)

 

 

编辑:傅小栩  审核: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