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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5年9月23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http://www.gxrd.gov.cn    2015年09月23日 11:11      来源:广西人大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5年9月23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崔智友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根据会议安排,我代表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报告全区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2011年以来刑罚执行监督工作


  2011年以来,全区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关于建设平安广西、法治广西的重大部署,依法履行刑罚执行法律监督职责,不断加大监督力度,健全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各项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2014年,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带队深入全区19个监狱和派驻监狱检察室,逐一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工作开展调研督查,强化刑罚执行监督职责的督促落实,推动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科学发展。广西的财产刑执行检察、羁押必要性审查、戒具和禁闭使用情况专项检察等3项工作经验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检察机关推广,我区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为全国6个财产刑执行检察试点工作省份之一;查办的兴安县看守所原民警王万安故意杀人案、所长盘定龙妨害作证案获评首届全国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十大精品案件”,办理的何大防羁押必要性审查案入选全国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典型案例;全区120个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有115个达到二级以上规范化水平,占95.8%,其中有12个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定为一级规范化检察室;南宁市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被授予“全国检察机关监所派出检察院工作先进集体”,驻南宁监狱检察室副主任陆爱荣荣获全国检察机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先进个人;全区有13人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一级人才库,7项刑罚执行监督理论课题荣获全国奖项。


  一、加强对刑罚执行重点环节的监督,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


  全区检察机关坚持把维护公平公正作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强化对刑罚执行重点环节的监督,严惩刑罚执行领域的司法腐败,坚守刑罚执行公平正义防线。
  (一)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严把刑罚执行“入口”关。全区检察机关主动加强与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的沟通,建立健全刑罚执行信息互通机制,加强对不及时交付执行、违法留所服刑、违法拒绝收监等问题的监督,确保被判处刑罚的罪犯依法及时交付执行。2011年1月至2015年8月,全区检察机关共监督纠正刑罚交付执行违法情形1001件。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将有期徒刑罪犯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的条件,由余刑一年以下改为三个月以下。为促进这一规定的落实,2013年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会同自治区公安厅、司法厅联合开展对罪犯交付执行和留所服刑专项检查活动,清理出余刑三个月以上的罪犯1470人,其中余刑一年以上罪犯26人,督促有关单位及时交付监狱执行。
  (二)强化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严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适用条件关和程序关。全区检察机关始终把刑罚变更执行监督作为刑罚执行监督的重点,坚持日常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突出抓好对刑罚执行中罪犯的岗位调整、计分考核、立功奖惩、病情鉴定等环节的监督,重点加强对多次获得减刑、频繁调换监管场所等罪犯的监督,依法派员列席刑罚执行机关提请阶段的评审会议、出席人民法院减刑假释案件庭审活动,探索对保外就医罪犯病情鉴定进行法医文证审查,切实把监督工作贯穿刑罚变更执行的提请、审理、裁决、执行等各个环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刑罚变更执行案件实行备案审查,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刑罚变更执行案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加强与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的沟通协作,共同推进减刑、假释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建设。2011年1月至2015年8月,全区检察机关共依法审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请119548件,审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95280件,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2994件。2014年,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开展了为期9个月的专项检察活动,重点监督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罪犯的刑罚变更执行活动,共监督有关部门依法对60名原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的罪犯收监执行,其中自治区财政厅原厅长佘国信、自治区民政厅原厅长张廷登和原副厅长陆汉超等3名原厅级职务犯罪罪犯被依法重新收监。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及时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特赦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出台《广西检察机关开展特赦监督工作实施方案》,指导全区检察机关加强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对特赦工作全程开展法律监督,确保特赦工作各个环节都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办理。
  (三)严肃查办刑罚执行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增强刑罚执行监督实效。全区检察机关紧紧抓住刑罚变更执行以及罪犯日常考核、会见、通讯、服刑场所变更等容易发生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的关键环节,加大力度查办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的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犯罪案件,严肃查办重大监管事故背后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维护刑罚执行活动的公平公正。2011年1月至2015年8月,全区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刑罚执行领域职务犯罪案件53件。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原局长梁振林、原政委钟世范和原副局长曾爱东等16名司法人员,因在罪犯黎东明违法获得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涉嫌徇私舞弊和受贿犯罪,被检察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二、加强对监管活动的日常监督,维护监管秩序安全稳定


  全区检察机关坚持把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作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重要任务,坚持依法监督和支持配合并重,依法惩治发生在监管场所的刑事犯罪,积极监督刑罚执行机关加强安全防范,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久押不决,促进监管秩序安全稳定。
  (一)加强对监管违法行为的监督纠正和对监管安全漏洞的防范检察。全区检察机关与监狱、看守所等部门健全完善联席会议、情况通报和重大监管事故应急处理等工作机制,共同分析研判重大狱情和安全防范形势,及时发现监管安全隐患和工作漏洞,依法提出堵漏建制的检察建议。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推进全区派驻看守所检察室信息网改造升级,强化对监管活动的同步监督。2011年1月至2015年8月,全区检察机关共对监管活动中各类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10307件,对监管场所安全隐患问题提出检察建议1686件。2014年3月至5月,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察活动,集中清理纠正各类违法和不规范问题,共提出整改意见建议265件次。
  (二)强化对监管活动中突出问题的督促整改。落实上级人民检察院监所巡视检察制度,对巡视检察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积极协调相关单位,督促被巡视单位及时整改。2012年以来,对监管场所开展巡视检察137个次,监督纠正监管场所执法不当、违法情形184件。
  (三)坚持把打击罪犯又犯罪活动作为维护监管秩序稳定的有力手段。依法及时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严厉打击罪犯脱逃、“牢头狱霸”、破坏监管秩序等违法犯罪。坚持提前介入,引导执行机关查清犯罪事实、固定案件证据,从快批捕起诉。2011年1月至2015年8月,全区检察机关共起诉涉嫌又犯罪的罪犯78人,其中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36人,破坏监管秩序犯罪18人,脱逃犯罪8人。2014年,阳朔县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莫有文非正常死亡案件发生后,我们第一时间对该案背后的违法问题展开调查,及时对涉嫌故意伤害罪和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罪犯提起公诉,并对3名涉嫌玩忽职守罪的监管民警立案侦查。
  (四)全面强化刑事羁押期限监督,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全区检察机关坚持将监督关口前移,认真贯彻《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规定》,严格落实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切实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监督,超期羁押现象得到有效遏止。组织开展集中清理纠正久押不决案件专项工作,2010年5月1日前羁押的久押不决案件基本清理完毕。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2013年1月至2015年8月,全区检察机关共对1770名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建议变更强制措施,获采纳1725人,获采纳率为97.5%,居全国前列。


  三、落实人权司法保障要求,维护罪犯合法权益


  全区检察机关坚持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尊重罪犯的人格尊严,依法保障罪犯基本权利,营造有利于罪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的良好氛围,使罪犯既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又感受到司法人文关怀。
  (一)坚决纠正各类侵犯罪犯合法权益的监管行为。在对监管活动的监督中,依法监督纠正执行机关违法安排提审、违规使用警戒具和超时超体力劳动、克扣囚粮囚款等侵犯罪犯合法权益等问题,督促落实各项人权保障措施。2011年,组织开展监管场所戒具和禁闭使用情况专项检察,集中纠正看守所、监狱违法对罪犯使用戒具和禁闭的突出问题,共提出纠正意见170件、检察建议56件,执行机关采纳率达100%。
  (二)加强对老病残和未成年罪犯的特殊权益保护。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依法保护老病残和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2012年,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司法厅联合开展老病残罪犯刑罚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对符合假释、保外就医条件但家庭、社区不愿接收的298名老病残罪犯,积极协调民政、司法等部门及时予以解决。2013年,南宁、桂林、钦州市检察机关监督辖区监管场所建立未成年罪犯集中关押模式,防止未成年罪犯与成年罪犯混关混押,为未成年罪犯提供良好的改造环境。
  (三)认真办理罪犯及其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全区检察机关不断完善控告、举报、申诉受理和办理程序,通过在监管场所设立检务公开栏、检察官信箱、发放权利义务告知书、问卷调查表,健全与罪犯定期谈话、罪犯约见检察官制度等方式,畅通罪犯诉求表达和权利救济渠道,切实解决罪犯控告申诉难问题。2011年1月至2015年8月,全区检察机关在监管场所设置检务公开栏121个、检察官信箱2500余个。
  (四)严格防范和监督纠正冤假错案。全区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切实增强防错和纠错的职业责任感,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特别是对长年坚持申诉、拒绝减刑及因对裁判不服而自杀、自残的罪犯,注意听取其申诉,审查相关申诉材料,发现有冤假错案可能的,及时调查处理,坚决守住严防冤假错案的底线。注重充分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司法厅联合制定《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


  四、加强对“高墙外”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区检察机关不断延伸监督触角,通过加强对“高墙外”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推动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深入推进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全区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通过实地检查、走访、座谈、约谈等形式,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措施,防止和纠正脱管、漏管问题。发挥派驻乡镇检察室职能,同步监督社区服刑人员监管改造情况,不断提高监督实效。2015年4月,针对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现象开展专项检察活动,全面核查社区服刑人员底数和矫正执行情况。截至2015年7月,全区检察机关在专项检察活动中监督纠正社区服刑人员脱管58人、漏管73人、虚管166人,严厉打击社区服刑人员又犯罪24人,监督收监执行130人。
  (二)积极探索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2013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全区检察机关加强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积极探索财产刑执行监督模式,重点推动将财产刑执行情况作为罪犯悔改表现情节,并与减刑、假释相挂钩,强化对监狱服刑罪犯财产刑执行的监督。全区检察机关对没有全面履行财产刑义务的37名罪犯,建议刑罚执行机关在提请减刑时予以缩短相应幅度,共促使罪犯交纳罚金130余万元,有效维护了刑事裁判的权威。
  (三)依法规范临场监督执行死刑活动。认真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工作规定》,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切实履行监督职责,注重保障死刑罪犯的合法权利,确保死刑执行活动依法规范进行。


  五、加强自身建设,提升刑罚执行监督水平


  全区检察机关加强队伍素质能力建设,完善体制机制,严格规范监督、公正文明司法的能力和水平有新的提升。
  (一)不断加强刑罚执行检察队伍建设,提升队伍整体素质和监督能力。全区检察机关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特别是开展向全国模范检察官张飚同志学习活动,弘扬“忠诚、执着、担当、奉献”精神,引导和教育广大检察人员不断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党性修养、增强职业素养,刑罚执行检察队伍中涌现出了勇斗歹徒英勇负伤的苏军熙、积劳成疾晕倒在法庭上的张东华等一批先进典型。广泛开展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建立包括业务培训、综合写作、理论研究、侦查、法医鉴定等五个门类的刑罚执行监督人才库,着力培养一批业务专家和能手。加强对刑罚执行检察队伍的严格管理和监督,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出台《广西检察机关监所检察人员四项禁令》,在全区检察机关开展“坚定理想信念、坚守组织纪律”、“反特权思想、反霸道作风”专项教育和“禁酒令”专项督察活动,持续整治“四风”和司法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不断完善刑罚执行监督制度机制,提高监督规范化水平。全区检察机关坚持把司法规范化建设作为增强监督公信、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抓手。2014年12月,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明确将刑罚执行监督作为专项整治的重点。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认真查找和整改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中的不规范问题。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死亡处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明确各职能机关职责,突出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的司法标准、工作流程、操作程序,不断健全规范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刑罚执行监督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加强案件统一管理和全程监督,坚持用信息化建设倒逼刑罚执行监督工作规范化水平的提升。
  (三)不断加强派出派驻监管场所检察机构建设,夯实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基础。坚持“小机关、大派驻”原则,充实派出派驻检察力量,明确全区4个监所派出检察院为正处级建制。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坚持每三年组织开展一次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规范化等级评定活动,对全区所有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的工作情况、人员配备、机构设置等进行全面考核,促进日常派驻检察工作规范有序。
  多年来,全区检察机关在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中做了大量工作,但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刑罚执行及其监督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刑罚执行及其监督的规定比较原则、分散,且刑罚执行由多个机关分别实施,彼此之间执法标准不统一,互相监督制约和协调配合机制不健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罚执行及其监督职能的发挥。二是刑罚执行检察队伍力量配备不足。目前承担刑罚执行监督职责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力量普遍薄弱,“二人科”现象比较普遍,人员年龄老化问题严重,队伍缺乏活力。三是刑罚执行监督基础薄弱。目前,全区120个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中只有6个是经编制部门发文认可并核定编制为正科级,其余均无定员定编;33个市辖城区人民检察院无专门的刑罚执行监督机构;绝大多数派驻检察室借用监管场所提供的办公场所工作,办案装备、执法车辆等硬件条件落后,应有的派驻检察津贴没有落实到位;19个派驻监狱检察室均没有实现与监狱的监控联网和信息联网,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之间尚未建立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监督平台,刑罚执行监督信息化水平落后,工作效率低。对这些困难和问题,全区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将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进一步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意见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在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等方面,都明确提出了新要求。全区检察机关将以这次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为契机,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上来,从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增进社会和谐、有利于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出发,主动融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刑罚执行监督工作。
  一、进一步更新观念,切实发挥刑罚执行监督职能作用。全区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四个维护”有机统一的观念,准确把握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职能定位,不断强化监督责任意识,探索改进监督方式方法,努力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突出问题,深入查找自身司法不严、不规范、不公正、不廉洁等问题,强化问题整改,进一步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
  二、进一步突出工作重点,切实增强刑罚执行监督效果。在刑罚交付执行监督中,重点加强对审前未羁押罪犯判实刑后未交付执行、违规留所服刑等问题的监督;在刑罚变更执行监督中,重点加强对职务犯罪、涉黑犯罪、金融犯罪罪犯,以及多次获得减刑、频繁调换监管场所等罪犯的刑罚变更执行活动的监督;在社区矫正执行监督中,重点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虚管和又犯罪的监督;在财产刑执行监督中,重点加强与审判机关、执行机关的协作配合,不断探索财产刑执行监督的有效方法;认真贯彻《关于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坚守严防冤假错案的底线;加强特赦监督工作,依法对特赦工作各个环节开展同步监督,维护服刑罪犯的合法权益,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维护稳定工作;严肃查办刑罚执行中的职务犯罪,严惩执法司法腐败,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
  三、进一步健全制度机制,切实规范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构建程序严密、标准具体、科学统一的业务规范体系,使监督工作有章可循。研究制定刑罚执行监督业务规范机制、高效的信息管理机制和科学的考评机制,进一步细化工作标准和业务流程。加强与政法各部门间的联系沟通,建立完善信息互通机制,共同研究完善相关业务程序衔接的工作制度。完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不断深化检务公开制度,对于重大检察工作部署、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及时向党委、人大报告。同时注重运用新媒体,增强执法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进一步加大检务保障力度,切实打牢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基础。加强与公安、司法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将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的硬件建设需求纳入看守所和监狱的硬件设施建设规划。同时,设法解决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办公用房、装备设施、执法车辆等方面的保障问题。进一步推动刑罚执行信息化建设,推进派驻看守所检察室监控系统升级和信息管理系统改造,推动监狱监控系统和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实现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与看守所、监狱的监控联网和信息联网;推进与监狱减刑、假释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建设,实现减刑、假释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和跨单位协同。
  五、进一步强化自身能力建设,切实提高刑罚执行监督水平。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将市级人民检察院管理的派出检察院改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统一派出的决定,结合检察改革总体布局,做好相关派出检察院布局调整工作。同时适时推进监所检察机构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机构的工作。不断加强全区刑事执行检察队伍建设,重点提高发现和监督纠正监管违法能力、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能力、出庭监督能力、重大监管事件检察应对能力、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能力。强化刑事执行检察队伍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加强不同地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之间的交流,认真落实派驻检察干警轮岗交流制度。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充分体现了对检察工作的有力监督和大力支持。借此机会,提几点建议:一是建议推动全国人大在修订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时,进一步细化刑罚执行相关法律,并对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作出操作性更强的规定。二是建议协调有关执法司法部门,共同研究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涉及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同步监督和财产刑执行、社区矫正执行等重大问题,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三是建议协调相关部门,进一步规范监所派出检察院、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设置,明确刑罚执行监督人员配备标准。四是建议协调相关部门,将刑罚执行监督检务保障列入自治区“十三五”发展总体规划中。
  全区检察机关将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更加积极主动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全面规范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快实现我区“两个建成”奋斗目标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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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关 用 语 说 明
(仅供参考)

 

  1.刑罚执行监督:指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主要包括:对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部门、社区矫正机构的刑罚变更执行活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否合法的监督;对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刑(包括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活动的监督;对人民法院执行死刑活动的临场监督;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办理罪犯及其家属的控告、申诉和举报。
  2.刑事执行检察:根据新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执行检察权包括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和强制医疗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刑罚执行监督是刑事执行检察的重要组成部分。
  3.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是人民检察院在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派出机构,代表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监管场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4.监所派出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和监督工作的需要,在大型监管场所或监管场所相对集中的地区,设立监所派出检察院,全面履行刑罚执行监督职责。广西检察机关现有4个监所派出检察院,分别为南宁市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柳州市鹿寨地区人民检察院、柳州市露塘地区人民检察院和桂林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5.“高墙外”刑罚执行活动:包括社区矫正、财产刑执行和死刑执行等刑罚执行活动。
  6.财产刑执行检察试点:2015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下发《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河北、江苏、河南、湖北、广西、四川等六省(区)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试点工作,试点工作为期七个月。
  7.社区矫正:是指将适用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和假释四种刑罚方法或措施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8.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虚管:对适用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和假释四种刑罚方法或措施的罪犯统称为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是指社区服刑人员擅自脱离执行机关的监督管理。漏管,是指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执行脱节,执行机关未将服刑人员列入监督管理。虚管,是指社区服刑人员已经被列入监督管理,但是执行机关没有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或者监督管理不到位。
  9.上级检察院监所巡视检察:是指地(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辖区内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的监狱、看守所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检察,同时对派出、派驻该监管场所检察机构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情况进行检查。
  10.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羁押期限的,为超期羁押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超过五年,案件仍然处于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阶段的,为久押不决案件。
  11.减刑、假释网上协同办案平台:是借助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全面掌握罪犯在刑罚执行中的考核奖惩情况,实现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的信息共享,进行减刑、假释案件网上办理,节约人力物力资源和司法成本,加强对减刑假释重点环节和重点问题的监督。
  12.“四个维护”:是指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秩序稳定、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编辑:李欣颖  审核: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