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立法动态 >文章页

自2001年颁布施行的广西立法条例,正进行首次修改

充分发挥人大作用 防止部门利益法律化

http://www.gxrd.gov.cn    2015年09月06日 11:43      来源:《南国早报》2015年9月6日

  目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就《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这是我区立法条例自2001年颁布施行以来首次修改。除明确设区市的地方立法权限外,将改进过去由部门起草法规的机制,增加人大和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把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作为确定立法项目的重要来源等等。

  过去,法规草案主要由政府相关部门起草,为防止部门利益法律化,这次修改,拟增加人大要提前参与法规起草的规定。不仅如此,在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时,要认真研究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把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作为确定立法项目的重要来源;还规定,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并向其反馈有关情况;召开立法论证会、听证会等,应当有本级的人大代表参加,听取他们的意见,保证立法过程充分发挥人大的作用。

  这次修改,明确将我区一直在探索的“公众参与立法”上升到法律层面给予保障。例如,规定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要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后要向社会公布。还规定,在常委会会议每次审议后,要向社会公布法规草案、起草和修改说明等,征求意见,并确立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还规定,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今后,对于法规案中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还规定,听证会应当由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人大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据介绍,原立法条例关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案的审次,参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模式,规定为以“三审制”为主。实践中,“三审制”虽然保证了充裕的审议时间,但同时也存在审期长、立法效率低、立法的及时性有效性不高等问题。

  为减少审次,提高立法效率,这次修改,拟将原来的“三审制”改为“二审制”为主,同时设立了“二审三通过”的审议、表决机制。即要求法规在一审和二审中都采用分组讨论的形式,进行两轮修改后,在第三次的常委会上才进行表决,确保常委会组成人员能够充分发表意见,保证立法质量。据统计,包括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在内,全国已有21个省区市实行“二审制”。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减少审次,不会对立法质量产生影响。该负责人表示,审次不是立法质量的决定性因素,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在于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郭燕群/文)

 

编辑:谢欣哲  审核: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