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规草案及相关资料 >文章页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的审议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5年04月03日 11:38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黄振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立法法和自治区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大环资委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于2015年2月28日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

  巴马盘阳河流域涉及河池市巴马、凤山、东兰、天峨等县。流域聚居瑶、壮、仫佬、毛南等少数民族,是世界长寿之乡、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著名革命老区。近年来,随着盘阳河流域旅游、养生产业发展,流域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制定地方性法规加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非常必要。一是有利于促进盘阳河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针对流域当前存在的生活垃圾随意丢弃、污水无序排放,规划管理滞后,违章建设突出等问题,通过立法加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流域生态资源科学适度开发利用,推动现有环境问题解决,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二是有利于促进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在2013年作出《关于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的决定》,将巴马长寿养生国际旅游区确定为全区重点打造的三个国际旅游目的地之一。通过立法引导、规范巴马长寿养生国际旅游区建设,使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依法推进和精准落实。三是有利于促进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我区有效实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生态保护补偿、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防联控等制度,根据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在地方立法中予以细化,使国家法律在我区得到高效实施。

  条例草案从实际出发,贯彻落实了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重要制度和原则,客观反映了盘阳河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对地方立法调整的需求,符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体现了地方特色,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该条例草案的体例、结构基本合理,规定的内容没有超出自治区立法权限的范围,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原则抵触。

 

  二、关于法规名称

  条例草案规定的保护范围涉及巴马、凤山、东兰、天峨四个县,对于将法规名称确定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是否科学的问题,大部分意见认为,盘阳河是巴马县境内的主要河流,该河流的主干流特别是明河主要分布在巴马县境内,巴马县是著名的世界长寿之乡,也是巴马长寿养生国际旅游区的核心区,在法规名称中突出“巴马”,有利于宣传和提升巴马的知名度。但个别单位和同志提出,以“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作为法规名称容易引起歧义,让公众认为条例仅适用于巴马县境内,不利于流域其他县生态环境保护,建议删去“巴马”两字,或将“巴马”修改为“河池市”。环资委认为,条例草案保护的范围是整个盘阳河流域,涉及东、巴、凤和天峨四个县,法规名称中“巴马”的含义并不是某一特定行政区域,而是代表“长寿之乡”这一品牌,突出“巴马”,就是突出“长寿之乡”,赞成以“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作为法规名称。

 

  三、关于条例草案的修改建议

  (一)对具体条文的修改建议

  1、对条例草案第二条,建议根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将“生产经营”修改为:“生产生活”。

  2、对条例草案第十五条,建议增加一款:“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明确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必须包含的内容。

  3、对条例草案第五十二条,建议修改为:“在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种植不利于涵养水源的速生桉等短轮伐期的速生树种。” 巴马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已明确规定,严禁在巴马瑶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种植破坏水源、影响土质的速生桉树等短轮伐期速生树种。环资委在调研中,大部分单位和同志认为速生桉种植不利于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建议在条例中禁止种植。在条例草案中明确禁止种植的树种,有利于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也有利于法规之间的衔接。

  4、对条例草案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建议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二)建议删减的条文

  1、对条例草案第七条,建议删去。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已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在地方立法中不必重复。

  2、对条例草案第十六条,建议删去。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盘阳河流域县人民政府将有关盘阳河流域保护的相关内容纳入本行政区域编制的环境保护规划即可,不必再专门编制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3、对条例草案第五十六条,建议删去。在巴马盘阳河干流河岸一百米内及命河河岸至周边公路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房屋,实际执行难度大。对于盘阳河干流河岸及命河河岸的建设项目可以在编制相关规划时加以控制,实践中严格按照规划执行,维护规划的权威,实现规划与条例的一致性。

  (三)建议增加的内容

  1、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基础设施建设、人行便道设计和路面硬化的规定,为游客休闲步行养生等提供方便。

  2、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防治大气污染的规定,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和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

  (四)其他

  1、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五章的标题“长寿养生产业”修改为“产业发展”。

  2、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五十八条移至第三章,将条例草案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移至第一章。

  3、建议将条例草案附件中的内容移至条例草案第七章,以具体条文的形式对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经纬度等进行表述。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编辑:覃斌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