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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5年04月03日 11:14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5年3月25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自治区法制办公室主任  林日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修订《条例》的必要性和依据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关注,逐渐成为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自治区党委、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全区的环保工作,1999年政府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实施以来,对于保护和改善我区的环境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形势日趋严峻,全区的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着不少新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土壤、水、大气等主要环境要素污染加重,环境质量下降。南宁等4个环保重点城市环境空气均出现重度污染,北部湾近岸海域海水水质下降明显;二是环境事件频发,连续发生龙江、贺江重大污染事件,重金属、尾矿库、危险废物等非常规污染问题突出;三是全区氮氧化物排放量持续上升,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突出,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滞后,污染减排工作压力空前;四是法律制度不健全,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突出。这对全区的环保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通过地方环境保护立法来赋予环保工作新的管理方式和措施,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由于《条例》的制定时间比较早,《条例》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实际的需要。同时,《条例》实施十多年以来,国家相继制定和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一系列法律,尤其是2014年4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条例》的相关内容与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因此,为了适应当前全区环境保护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保护和改善全区环境质量,有效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有必要对现行《条例》进行及时修订。
  

  修订《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
  

  二、修订《条例》的经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公布后,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要求,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2014年4月开始着手《条例》修订起草工作,经过充分调研、论证,于9月28日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送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审查。自治区法制办公室研究修改后,形成《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函征求了14个设区市人民政府和25个区直部门的意见,并在广西政府网、政府法制网上和《广西日报》、《南国早报》全文登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外,还召开了专家学者及有关部门参加的立法论证会。在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后,自治区法制办公室会同自治区环保厅反复研究、修改,形成《条例(修订草案审查稿)》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2014年12月31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条例(修订草案)》。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框架及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共七章五十八条,分为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生态和生活环境、防治环境污染、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法律责任、附则等。这次《条例》修订主要是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从我区实际出发,着重解决当前环境保护领域的突出问题,更新了环境保护理念,完善了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了政府及管理部门和企业的责任,明确了公民的环保义务,加大了对环境违法的处罚力度。本次修订主要是对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的细化,上位法已有规定的,不作重复。
  

  (二)关于完善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由于《条例》制定的时间比较早,有些制度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要,一些其后实施的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政策中的新制度没有在《条例》中得以体现,《条例》作为我区环境保护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地方性法规,应当对环境保护基本制度予以完善。根据上位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条例(修订草案)》完善了以下环境保护基本制度:一是环境监测制度;二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是跨行政区域的联合防治机制;四是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五是排污许可制度;六是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七是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八是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三)关于改善生活环境的规定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影响居民生活环境的污染源不断增多,群众反映强烈。公开征求意见中公众来信、来函和网上提出意见最多的是广场舞、餐饮场所猜马划拳、高音喇叭招揽顾客、施工扰民等直接影响居民生活环境的问题。回应群众关切,《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对污染生活环境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一是规定每日12点至14时30分、22时至次日6时不得在居民住宅区或者毗邻居民住宅的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开展使用乐器或者扬声设备的唱歌、跳舞、健身等活动;不得在城市市区住宅楼、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不得在毗邻居民住宅的餐饮场所猜马划拳;不得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除外)。二是规定高、中考等特殊期间,禁止在考场周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三是禁止在城市市区住宅楼、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内,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和产生环境噪声、振动污染的歌舞厅等娱乐业经营场所。四是禁止在居住区、机关、学校、医院、疗养院等环境敏感区域从事切割、敲打、锤击,露天装卸或者堆放水泥、石灰、粉煤,露天喷漆或者屠宰、水产品加工、生物发酵等产生环境噪声、粉尘、恶臭污染的活动。五是禁止将废油和含油废物(包括潲水油),排入下水道或者随地倾倒。六是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它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和在城市市区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烧烤食品。七是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它室内娱乐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四)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监管手段和执法依据,也是排污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为了进一步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条件,增强对重点排污单位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工作,《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应当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同时在第五十三条增设了相应的处罚条款。


  (五)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近年来,由于我区环境事件高发频发,连续发生龙江、贺江重大污染事件,重金属、尾矿库、危险废物等非常规污染问题突出,为了进一步规范环境应急事件应对工作,增强各方应对环境应急事件的时效性,为处置工作赢得宝贵的时间,《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二条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应急物资,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时,如何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六)关于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作了专章设定,首次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公民获得环境信息、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环境保护三项具体的环境权利。与上位法相对应,《条例(修订草案)》相应新增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一章,分别在第三十九条对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方式和内容作了表述,在第四十条就其中重要和公众关心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信息公开,以列举的方式单列条款予以明确。


  以上说明连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编辑:李欣颖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