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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的意见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9月02日 16:22      来源:《广西人大》

  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对于提高立法质量,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立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现就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立法在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


  1. 加强和改进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确定的重大改革决策或者经济社会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亟需立法保障的,应当及时启动立法程序。立法工作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区党委请示汇报,并按照自治区党委的意见作出立法决策,使制定出来的地方性法规充分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2. 坚持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要围绕“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抓紧制定和修改同全面深化改革有关的地方性法规,从法律制度上推动和落实改革举措,充分发挥立法在引领、推动和保障改革方面的重要作用。有关部门在研究总体改革方案和具体措施时,要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建议。自治区党委部署的相关改革举措,需要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或者得到地方性法规授权的,要按照既稳妥又主动的原则,加强研究,尽快启动,适时安排审议,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改革。


  3.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立法工作要立足于我区区情和实际,服从和服务于全区工作大局,准确反映和体现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区分轻重缓急,突出立法重点,着力抓好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生态文明建设、创新社会治理、西江经济带建设、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等重点领域立法,完善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相配套、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广西地方特色相结合的地方性法规体系,为全面深化改革和加快实现我区“两个建成”目标提供坚实法制保障。


  4. 综合运用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清理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工作的协调性、及时性、系统性。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客观需要,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尚不明确的领域,适时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规;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和内外环境、条件、情况的发展变化,及时修改完善或者废止现行地方性法规;对经济社会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地方性法规个别内容不适应实践需要,又暂时不能对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的,应当及时进行立法解释;健全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机制,把清理结果作为修改完善或者废止现行地方性法规的重要依据。


  二、充分发挥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5. 改进立法项目确定机制。确定立法项目要充分发扬民主、实行科学论证。除征求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的提案人立法项目建议外,要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公开征集社会公众对立法项目的意见和建议。要对立法项目立项实行严格论证,分析评估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立法时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紧紧围绕全区工作大局,按照突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积极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编制五年立法规划,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后做好组织实施,将立法规划项目逐年分解、落实到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立法规划实施过程中,可以根据情况变化作出适当补充和调整。


  6. 建立多元化立法起草机制。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在立法起草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增加人大牵头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数量。对于综合性较强、涉及面较广或者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全局意义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涉及特定区域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研究起草。


  7. 健全立法过程的沟通衔接机制。对于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自治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政府法制部门要提前介入地方性法规草案调研起草工作,及时掌握起草进展情况和起草中涉及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方面共同研究立法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把重大分歧意见统一在起草阶段,并积极督促、推动有关方面抓紧做好起草工作。完善起草单位、政府法制部门和自治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立法调研、论证、评估等立法活动的共同参与机制,提高立法效率。


  8. 加强立法协调。对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分歧意见较大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牵头起草单位要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和地方保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牵头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对经协调各方面难以形成共识的立法重要问题,具体承担起草工作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要及时提出专题报告提请常委会领导组织协调,必要时报请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立法重大问题由常委会党组报请自治区党委研究决定。


  9. 完善立法审议机制。根据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成熟程度和立法所调整社会关系的复杂程度,科学合理地确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审议次数。健全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地方性法规草案重点难点问题审议的引导机制。探索实施二审三通过的审议机制。探索实施地方性法规草案条文单独表决机制。对特别重大事项作出规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三、积极推进科学立法
 

  10. 改进立法调研。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切实转变作风,针对立法重点难点问题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注重直接听取基层群众和一线干部的意见。创新立法调研方式,建立听取、收集基层立法意见的常态化渠道,综合运用蹲点调研、跟踪典型案例、“暗访”、随机访谈、问卷调查、座谈会、确定立法联系点等多种方法,重视收集、分析网络民意,多层次、多渠道地了解真情、实情,掌握第一手材料。


  11. 健全地方性法规出台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制度。重要地方性法规出台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要组织力量,就草案内容的可行性、出台时机以及实施后的社会效果、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论证评估,保证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表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质量。进一步完善立法后评估工作机制,推动这项工作逐步实现常态化、规范化。立法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地方性法规、实施过程中发现反映问题较多的地方性法规和落实改革举措需要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原则上都要进行立法后评估。


  12. 建立立法咨询专家工作制度。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要按照专业门类齐全、知识结构合理、人员规模适度的原则,选聘法律、财政经济、城建环保、农村农业、科教文卫、民族宗教、语言文字等方面的专家组建立法咨询专家库。充分发挥立法咨询专家在我区立法工作中的智力支持作用,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编制、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地方性法规出台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立法论证会、立法听证会等立法活动要有立法咨询专家参加,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二次、三次审议稿要有立法咨询专家提出咨询意见。建立立法咨询专家咨询质量评价机制,根据评价结果对立法咨询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13. 建设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需要,选择区内有较强教学科研力量的若干所高等院校,与其合作建立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全方位参与我区地方立法工作,受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托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组织立法论证听证、进行立法后评估,并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重要问题专题研究、立法信息收集和整理、立法理论研究和实践调查、立法技术规范研究、立法工作人员培训等法律专业服务。


  四、积极推进民主立法


  14. 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工作机制。尊重人大代表主体地位,更加注重发挥人大代表的特点、优势和作用,把审议代表议案、办理代表建议同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紧密结合起来,认真研究吸纳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和建议,条件成熟的及时列入立法工作计划并积极推动起草工作。立法调研、论证、听证、评估等立法活动要邀请熟悉情况的代表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二次审议稿要向驻桂全国人大代表和自治区人大代表征求意见。


  15. 健全公布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机制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推动地方性法规草案二次、三次审议稿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常态化,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以登报方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做好立法宣传和舆论引导,增强社会各方面对立法过程的了解,争取更多社会公众关注和参与我区地方立法。对收集、反馈的社会公众意见认真进行整理归类、研究吸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地方性法规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及时统计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反馈。


  16. 建立立法听证制度。凡是涉及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涉及重大利益关系调整或者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拟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以公开方式举行立法听证会,听取有关方面代表意见和建议。简化立法听证程序,提高立法听证效率,为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地方立法表达利益诉求提供畅通渠道。


  17. 加强立法工作协商。在立法的立项、起草、审议等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并认真对待各方面意见包括不同意见,充分尊重、合理吸收各种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对于立法中的重大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要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加强沟通和协商,最大限度地凝聚社会共识。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论证、评估等立法活动,根据需要征求自治区政协意见或者邀请政协委员参加。
 

  五、保障措施


  18. 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是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的重要内容,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举措,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多、牵涉面广、影响大。有立法工作职责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密切协调配合,有效统筹、整合、优化各方面立法资源和立法力量,保证本意见落实到位。


  19. 完善制度保障。制定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立法咨询专家、立法公开、立法听证、立法评估等方面工作规则,推动有关立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建设、立法咨询专家聘用、立法听证等立法工作经费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实施立法专业服务的政府购买制度。


  20. 重视立法工作队伍建设。要把培养立法工作人才纳入党的人才建设整体规划,完善人大立法工作机构,加强立法工作人员培训。要按照理想坚定、政治可靠、业务精湛、作风优良、勤政廉洁的要求,努力打造一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政治和业务素质高的立法工作人才队伍,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快法治广西建设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自治县立法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及时向自治区党委请示报告。

编辑:韦娜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