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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法治思维 创新履职方式 奋力开创我区人大工作新局面

——在全区人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9月02日 15:50      来源:《广西人大》


  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结合,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全面深化改革是全党全国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大意义。坚持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有机结合,善于把党委的主张和对改革的决策部署,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社会的行为规范和全区人民的共同行动,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大工作的根本着力点。


  要加快重点领域立法。立法工作必须牢牢立足我区区情,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任务,分析立法需求,区分轻重缓急,突出立法重点。当前,要把立法重点放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深化开放合作、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上来,放到参与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打造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加快沿边开放开发上来,放到实施推进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和西江经济带建设“双核驱动”战略上来,放到建设法治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效能上来,加快形成具有鲜明广西特色、比较完备的地方性法规,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坚持立改废并举,注重立法时效,及时根据国家新修订的法律配套完善地方性法规,及时把全面深化改革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及时修改、废止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现行法规。


  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目前,国家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区现行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超过200件,但应当看到,立法质量不高的问题还很突出,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现在,老百姓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再是有没有法律法规了,而是法律法规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真正解决实际问题。要加快建立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完善立法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和征求意见等制度,健全公众意见表达机制和采纳情况反馈机制,让法律更能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要抓好立法队伍、立法咨询专家库和立法基地建设,整合资源,全力攻坚。建立健全法规出台前和立法后评估制度,使制定的法规立得住、行得通、切实管用,不断提高人大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保证立法质量。
 

  要发挥好人大立法的主导作用。提高立法质量,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是当前立法工作中需要着力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也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人大要理直气壮地用好、用足立法权,从立项、起草、审议、协调等多个环节入手,增强对立法工作的主导作用,统筹制定和实施立法计划。法规草案该不该立、什么时间立、怎么立,要根据党委的工作大局,科学合理地确定,使立法工作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要主动参与和指导法规的调研起草,建立开放多元的起草机制,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业务优势、专家学者的理论优势和高校、科研单位的人才优势,让所制定的法规草案更具专业水准、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完善立法审议机制,除了程序性审议和技术性修改外,对于法规草案的主要内容、重要制度和关键问题,要敢于从实际出发进行实质性的审改,提高对法规的审议水平。要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提前介入、全程参与整个立法过程。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推进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依法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神圣职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制度。全区各级人大要切实担负起监督职责,把监督与支持有机结合起来,在监督中体现支持、在支持中更好监督,促进“一府两院”强执行、抓落实,共同推动各级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取得成效。
 

  要找准监督重点。善于抓住事关改革发展全局、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问题,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做好工作,推动不适应、不符合改革发展要求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加强对党委中心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通过发挥人大的监督职能,推动党委确定的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生态建设以及重点领域改革任务的落实。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推动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推动“两院”公正司法。加强对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监督和对国有资产的监督职能,拓展、延伸人大财经监督工作的范围。


  要改进监督方式。准确把握人大监督的性质和特点,严格按照监督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监督工作,既不越权,又不失职,做到敢于监督与善于监督的统一。一方面,用好常规的监督方式。继续采取审议报告、审查批准预算决算、组织执法检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等方式,提高常规性监督的效力。另一方面,善于依法创新运用多种监督手段,结合审议有关报告,开展专题调研、专题询问,必要时可依法采取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形式,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职。对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主动提出整改意见,增强监督的权威性。要把监督工作同立法工作、代表工作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的作用,形成监督合力。


  要认真跟踪监督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人大作出决议决定,是通过法定形式反映党委决策意图和人民意志,具有法定效力,要通过检查督促确保落实。最近,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修订了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明确了重大事项的内涵和外延,把事关全区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规划、重大民生问题、重大政策的出台和调整等纳入重大事项范畴,并补充和完善了重大事项讨论决定的程序,各级人大要认真贯彻执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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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韦娜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