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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的审议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8月27日 21:14

――2013年7月17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谭和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经征求区直有关部门和各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并作有关调研后,自治区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于2013年7月4日召开委员会会议,对草案进行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自治区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是加强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基层群众民主权利的重要内容。广西十多年来开展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选举工作经验不断积累,选举程序不断完善,其中一些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固定下来,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也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同时,201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在依法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放宽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资格条件、保障妇女参政议政、查处选举中的贿选违法违纪行为等方面都作出了新规定,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为进一步促进我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面专门的地方性法规,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律保障,是十分必要的。   自治区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经审议后认为,草案与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抵触,主要内容符合广西实际,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时对草案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职期限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履职行为,建议进一步明确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职期限,在草案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二款,内容为“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自组成之日起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为止”。   二、关于委托投票时接受投票问题   草案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参选人不得接受委托”,其中的“参选人”含义不明,容易引起歧义,建议删除关于“参选人”的规定,将该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   三、关于确保村民委员会中有妇女成员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为确保这一规定的执行,建议对如何确定村委会妇女成员的具体程序作进一步的明确,在草案第二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二款,内容为:“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二)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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