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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8月27日 21:14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4年5月27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自治区法制办副主任潘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1994年颁布实施以来,全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力度不断加大,水土保持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全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对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已于2010年12月25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进行了修订,并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在水土保持规划、预防、治理、监测和监督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实施办法》与新修订的《水土保持法》存在许多规定不相一致。此外,国家于2010年12月31日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自治区出台了《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现水利改革发展新跨越的决定》,均对水利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特别是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为新时期的水土保持工作指明了方向。随着现代化、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规模的经济建设活动还将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水土流失预防治理措施和水土保持监测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全区水土保持工作,需要对《实施办法》进行及时修改和完善。   二、修订《实施办法》的依据   修订《实施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同时借鉴了四川、江西、重庆等省、市的地方立法经验。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框架的变更   原《实施办法》共六章三十六条,鉴于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规划、预防、治理、监测和监督等方面内容已规定较为完备,本着地方立法不照抄上位法,突出地方特色,有几条立几条,关键要管用的原则,《修订草案》在体例上不分章节,内容主要是结合广西实际对上位法相关规定的细化。共十八条。   (二)关于水土保持规划   《水土保持法》第二章专章对水土保持规划作了规定,为了突出规划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修订草案》也相应增加了有关规划的内容,一是第四条、第五条分别明确了哪些区域规划为重点预防区域和重点治理区域;二是第六条对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等规划的水土保持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关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水土保持法》第三章、第四章分别对水土流失的预防、治理作了全面规定,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修订草案》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内容进行了细化。一是第八条、第九条分别对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种植经济林和在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应当采取的水土保持措施作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二是第十条、第十一条对在山区、丘陵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和变更作了规定;三是第十三条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的治理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关于水土保持的监测   《水土保持法》第五章对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督作了规定。考虑到水土保持的监测是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基础和手段,也是社会公众了解、参与水土保持的重要基础。因此,《修订草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分别明确了对监测主体、监测经费的落实和监测公告发布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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