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规草案及相关资料 >文章页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BR>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8月27日 21:14

一、修订的必要性 1994年9月28日开始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原《实施办法》),在保障我区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的良好氛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区经济快速发展,各项社会事业的长足进步,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领域不断拓展,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实施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我区妇女权益保障的需要。 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了较大的修改,修改的内容涉及39处,多达35条,其中对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条款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对当前妇女权益保护中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由于上位法的修改,按照法制统一原则,我区原《实施办法》的很多内容需要作相应的修改。为了更好地落实上位法的精神,使法规的内容更加符合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对原《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二、修订过程 2006年自治区妇联就开始着手《办法(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2007年自治区妇联召开了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座谈论证会,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针对部分有突破性和妇女特别关注的条款进行问卷调查,对妇女骨干和专家进行个别访谈。2008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办法(修订草案)》列入2008年立法计划的调研项目后,自治区人大内司委成立了《办法(修订草案)》起草小组,制定了起草工作计划,组织调研组赴区内外进行立法调研,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并参考、借鉴部分兄弟省区市的经验,草拟了《办法(修订草案)》初稿。《办法(修订草案)》被列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09年立法计划后,我委又进一步开展调研,综合各方面意见,多次对《办法(修订草案)》初稿进行修改,共修改了8稿,并召开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今年初,我们将征求意见稿分别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人大法工委、自治区财政厅、司法厅、公安厅、人事厅、教育厅、民政厅、农业厅等21个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根据区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再次对《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修改,并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形成了《办法(修订草案)》提请稿。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总则部分 1、突出强调将妇女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施妇女发展规划对妇女权益的实现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是妇女权益保障的基础。因此,《办法(修订草案)》第三条明确规定将妇女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2、突出明确妇女工作机构的职责。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各级政府管理妇女儿童事务的综合机构,我区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在协调相关部门形成合力,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参照国务院相关文件的规定和妇女儿童工作机构的工作实际,《办法(修订草案)》第四条对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实施本法的职责作了细化规定,强化了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对妇女权益保障的职责作用。 (二)政治权利部分 1、加强对妇女政治权利的保障。近年来我区市、县、乡人大女代表的比例逐年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应有女性领导的规定也得到比较好的落实,妇女参政议政对我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将妇女参政议政的比例等用法规形式规范化,更有利于妇女权益的保障。因此,《办法(修订草案)》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分别明确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中应当有女领导、少数民族女干部,逐步提高人大女代表比例,重视妇女干部的培养任用等规定。 2、强调并明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2005年我区有女性居委会委员3724人、村委会委员10126人,分别占居委会和村委会委员总数的43.3%和26.99%,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2008年全区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提倡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单独设立妇女委员岗位,实行专职专选。经过自治区党委推动,2008年换届选举我区已有女性居委会委员2650人、村委会委员10244人,分别占居委会和村委会委员总数的50.86%和29.06%,与2005年相比略有提升。妇女是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迫切需要积极推动妇女参与基层组织建设,参与民主管理。因此,在《办法(修订草案)》第十条增加新的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可以单独设立妇女委员岗位,专职专选”。 (三)文化教育权益部分 强调并明确应当加强对妇女的实用技术和职业培训。针对我区属西部地区,经济文化教育不发达,广大妇女素质偏低,城乡妇女渴求掌握实用技术和职业技术等实际情况,《办法(修订草案)》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重视和加强对妇女进行培训,并在第二款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根据实际拨付适当的妇女教育培训专项经费。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部分 1、进一步加强对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规定。《办法(修订草案)》第十七、十八、十九条明确可依法签订女职工专项保护内容的集体合同,依法保障妇女的特殊劳动权益;增加合同期满但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应顺延劳动合同的规定,确保妇女特殊劳动权益的有效行使。 2、突出强调生育保险制度。《办法(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实行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未按国家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应当承担报销女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 (五)财产权益部分 进一步明确切实保护农村妇女的财产权益。农村妇女的财产权益是妇女权益保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近年来,我区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权益受侵害的现象突出。因此,《办法(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和经济分配权。如:第二十四条着重明确村民自治章程等不得以结婚、离婚、丧偶、未婚为由侵犯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合法权益。第二十五条强调政府在处理农村土地承包权与收益分配方面的职责,突出了政府履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能。 (六)人身权利部分 1、对人口出生性别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近年来,我区部分地区人口出生性别比居高不下,二胎以上性别比更高。据统计,2006年全区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9,2007年为115,在全国属较高省区。性别比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因此,《办法(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除凭有效的医学证明诊断为伴性遗传性疾病,在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外,禁止使用技术手段鉴定胎儿性别,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 2、细化上位法对禁止性骚扰的有关规定。《办法(修订草案)》第三十条增设了禁止性骚扰的内容,对性骚扰的表现形式和有关部门的职责作了规定。 (七)婚姻家庭权益部分 增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的可操作性。近年来,家庭暴力仍然是我区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一个突出现象,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取证难、处理难,且往往被认为是“家庭内部矛盾”而处置不力。因此,《办法(修订草案)》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第三十三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民政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自治组织以及个人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的职责和作用。 (八)法律责任部分 结合我区实际强化法律责任。《办法(修订草案)》不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针对权益保护中的有关条款,有重点地在法律责任相应的条文中规定当事人的救济途径、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编辑:  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