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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8月27日 21:14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草案)》的说明 ――2011年7月27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建读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经营管理方式日趋多样化,外资企业大量涌入、非公经济迅速发展、中小企业不断发展,打破了原有的企业建制格局。由此带来的是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化。因此,如何从制度上进一步保障职工对企业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对促进完善企业决策机制,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至关重要。   由于现行的企业民主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大多出台于上世纪八十和九十年代,内容上多数是以公有制为对象制定的,已明显滞后于形势发展需要,企业民主管理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亟需通过新的制度设置予以解决。因此,通过地方立法规范我区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对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区企业民主管理的内容和形势在实践中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从以国有、集体企业为主逐步向非公有制企业延伸,为我区出台企业民主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奠定了实践基础。江苏等22个省(区)颁布了27部有关企业民主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也为我区的立法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二、起草的主要过程   为做好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自治区人大内司委会同自治区总工会等有关部门,于2006年7月到北海市开展前期调研,在此基础上着手起草条例草案文本,于2007年8月形成了条例草案初稿。2008年6月,内司委又与总工会前往内蒙古、黑龙江等省学习考察外省企业民主管理立法情况。针对立法中存在的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内司委与总工会于2009年11月组成立法调研组再次到柳州市、玉林市等地开展区内调研,就条例草案广泛听取基层单位、相关企业负责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实地走访了多家不同类型的企业。此外,内司委还多次通过召开立法研讨会、专家论证会等形式征求相关部门、高等院校、人民团体及专家学者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并书面征求了20多个区直部门和14个市人大常委会的修改意见,在此基础上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近20次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的正式文本,于2010年11月召开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7月14日,条例草案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主要内容及其说明   (一)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公司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司依照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根据我区实际情况,我区企业类型主要包括国有(控股)企业、集体(控股)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集体(控股)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三种类型。近年来,各类型企业积极开展企业民主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因此,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既符合上位法的规定,也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管理创新的需要。   同时,考虑到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推进,出现了一些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些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在涉及职工劳动权益、民主权利等方面,也需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制度来加以调整。因此,条例草案第五十八条规定:“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二)关于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以合法形式表达利益诉求的有效渠道,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民主管理制度。劳动法、公司法、工会法等法律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都有原则性的规定。考虑到各类型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所区别,条例草案第二章第一节针对国有(控股)企业、集体(控股)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集体(控股)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的不同特点,对各类型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分别作了规定。此外,为进一步促进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条例草案第二章第二节和第三节还分别对职工代表的选举和名额、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职工代表大会的议事规程、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为了解决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发区、科技园区、工业园区等所属小企业的民主管理问题,条例草案还在第十二条规定:“小型企业比较集中、职工人数较少的区域和行业,可以建立区域和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三)关于厂务公开。实行厂务公开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之一。条例草案在第三章第四十二条和四十三条分别对各类型企业厂务公开的内容作了规定。另外,条例草案第三章还对厂务公开的原则、厂务公开的形式等作了具体规定。   (四)关于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建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是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重要渠道。公司法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已有相关的规定。为更好地规范和推进这项制度的落实,条例草案第四章对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选举、变更、罢免、职责和义务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五)关于法律责任。为确保本条例的贯彻落实,条例草案第五章分别对企业、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条例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其中,对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条例草案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取消单位、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评选先进、授予荣誉称号的资格,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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