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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草案)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8月27日 21:14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执法检查的含义] 本条例所称执法检查,是指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对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执法检查的原则] 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应当遵循监督法规定的原则。通过执法检查,督促国家机关严格依法办事,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   第四条 [组织执法检查] 常委会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依照监督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计划地对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常委会每年执法检查的项目不少于两项,可以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组织全面检查,可以就其中部分内容实施情况组织检查,可以在检查一部法律的同时对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执行情况组织检查。   第五条 [提出检查项目]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于每年十二月一日前提出下一年度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可以在每年十二月一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   第六条 [制定计划] 办事机构应当对执法检查的项目建议进行综合平衡,拟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草案。计划草案主要内容包括:执法检查的项目、检查的重点、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的时间,以及负责组织实施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等。 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草案经征求本级“一府两院”的意见后,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第七条 [公布和调整计划] 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在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办事机构印发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以书面形式通知“一府两院”,并通过常委会公报、网站和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主任会议根据需要或者“一府两院”的要求,可以对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作个别调整;作调整的,办事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 第八条 [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拟定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在执法检查开始四十五日前,提交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主要包括检查的重点、方式、步骤及要求,时间安排,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及职责分工等内容。 第九条 [执法检查组] 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组从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参加,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执法检查组成员名单,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提出建议,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条 [执法检查的准备] 执法检查组开展执法检查前应当集中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执法检查组应当在执法检查开始三十日前,将执法检查工作方案通知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自查,并配合执法检查组做好有关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的方式] 执法检查组应当向社会公开执法检查事项和执法检查组联系方式,征求公众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执法检查组可以分若干小组开展工作;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抽样检查、问卷调查、走访、设立专线电话以及查阅有关材料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的配合]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在接受执法检查时,应当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工作。如实向执法检查组汇报法律、法规实施的有关情况。汇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三)改进执法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四)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议。 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执法检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问题的处理] 执法检查组集体开展活动,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 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问题,统一转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对于重大涉嫌违法问题或者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可以听取有关机关的汇报;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责成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 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问题,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报告] 执法检查结束后十五日内,执法检查组应当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基本评价; (三)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四)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五)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议; (六)执法检查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议执法检查报告] 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副组长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执法检查报告内容与本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内容关联的,应当将两个报告列入常委会同一次会议议题,先由有关机关报告专项工作情况、执法检查组再报告检查情况,常委会会议一并进行审议。 第十六条 [审议意见的处理]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由办事机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后的七日内汇总整理,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研究处理。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报告。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提出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 第十七条 [跟踪监督]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向常委会报告处理情况后,常委会根据下列情况可以组织跟踪检查: (一)常委会组成人员多数人对执法中存在问题解决或者改进工作的情况不满意的; (二)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已经提出解决问题或者改进工作的措施,常委会组成人员多数人认为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的; (三)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需要进行跟踪检查的。 跟踪检查由执法检查组或者常委会委托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实施,并向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十八条 [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 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依法提出质询。 常委会可以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特别重大的违法案件,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常委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十九条 [撤职和罢免] 常委会对执法检查中发现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负责人有违法违纪、弄虚作假或者拒不处理问题的,根据具体情节,可以依法决定撤销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条 [委托执法检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托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的,由受委托的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实施。进行检查时,应当邀请上一级人大代表参加,检查的程序参照本条例执行,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一条 [公布和通报] 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十日内,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执法检查报告、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以及做出的决议、决定,并通过常务委员会公报、网站和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在每年的第四季度通报和公布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对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新闻单位应当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活动及时进行宣传报道。人大常委会可以就执法检查和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及其处理结果,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公众公布。 第二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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