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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骑楼文化街区保护条例(草案)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8月27日 21:14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骑楼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梧州骑楼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传承骑楼建筑风格和文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护范围]梧州骑楼文化街区(以下简称骑楼街区)及其骑楼建筑的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骑楼街区东起石鼓路、大东下路、阜民路、南环路,北往大中路、北环路、桂北路至龙母庙,西、南至四坊路、九坊路、五坊路、小南路、南堤路、大南路、西江一路、西江二路所围合的区域,具体保护范围详见梧州骑楼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图。 骑楼街区分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 第三条[保护原则]骑楼街区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促进骑楼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第四条[政府与部门职责]梧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骑楼街区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骑楼街区保护协调机构,协调、指导、监督骑楼街区保护工作。 城乡规划、市容环境卫生、房产、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消防、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商务、文物、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骑楼街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策支持]自治区在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支持骑楼街区的保护和建设。 第六条[社会参与]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骑楼街区的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骑楼街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举报损害骑楼街区的行为。 第七条[规划编制与审批]骑楼街区保护总体规划由梧州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由梧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的骑楼街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依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八条[建设要求]在骑楼街区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骑楼建筑,不得对骑楼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第九条[保护标志]骑楼街区重点保护范围的主要入口应当设立保护标志。 第十条[修缮要求]骑楼街区重点保护区建筑修缮和外立面装饰装修,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保护图则要求,修旧如旧。 第十一条[修缮责任]骑楼街区重点保护区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按照骑楼建筑风格的保护要求,对骑楼建筑物进行修缮、保养。 第十二条[重建规定]骑楼街区重点保护区内建筑物重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要求进行,保持骑楼建筑风格。 骑楼街区一般保护区的建筑物重建,应当与周边骑楼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十三条[收购置换]骑楼街区建筑物所有权人确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愿意迁出骑楼街区外居住的,政府可以采取收购、置换产权等方式予以保护利用。 第十四条[外部设施管理]骑楼街区的广告牌匾、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应当按照统一规范标准设置。 第十五条[禁止性规定]在骑楼街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对骑楼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骑楼建筑的结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 (三)在主要街道占道经营; (四)在街道堆放沙石、杂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文化建设]骑楼街区内应当挖掘、整理骑楼文化、民俗文化,举办传统骑楼文化活动,展示骑楼文化产品和民间工艺。 传承和保护老商号、传统特色商品以及其他骑楼文化元素。 第十七条[鼓励利用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在骑楼街区内兴办文化商店、茶楼、粤剧社等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 第十八条[法律责任之一]违反本条例规定,越权审批建设项目、擅自修改保护总体规划或者详细规划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法律责任之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在骑楼街区内违反保护规划从事建设活动,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骑楼建筑,对骑楼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性影响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可处以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法律责任之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对骑楼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骑楼建筑结构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梧州骑楼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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