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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8月27日 21:14

――2011年11月21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自治区法制办主任林日华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的必要性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9年7月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颁布施行,2002年和2004年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对条例作了两次修正。《条例》实施以来,对加强我区的专利保护工作,维护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作了全面修订,国务院也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对地方专利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条例》的一些条款和内容不仅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而且也不能适应我区专利工作的实际需要,很有必要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   二、修订《条例》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三、起草与审查经过   《条例(修订草案初稿)》由自治区科技厅起草,送自治区法制办审查修改后,形成《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了48个区直部门和14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同时,在政府法制网上全文登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还召开了两次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立法咨询员和有关专家代表、学者参加的立法座谈会和立法咨询会。在此基础上,自治区法制办与自治区科技厅共同研究,对《条例(征求意见稿)》反复修改,并就一些有分歧的问题与有关部门协商,形成了《修订草案)》。随后,自治区陈章良副主席组织召开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专题研究《修订草案》的修改,达成了一致意见,同意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2011年7月19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修订草案)》。 四、关于修订的主要内容及理由   (一)修改《条例》的名称。根据《专利法》和《纲要》的规定和要求,地方专利工作应当坚持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以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条例》仅限于保护和管理,故名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为了适应我区专利工作的需要,这次修订将名称修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   (二)增加规定激励发明创造的政策措施。知识产权是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是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为有利于增强我区的竞争力,掌握发展主动权,《条例(修订草案)》增设了激励创造一章,从五个方面规定加大财政投入,激励发明创造的政策措施。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经费,用于专利资助和奖励、开展专利预警应急与维权援助、宣传、培训等相关工作,促进专利创造、应用、保护和管理(第八条);二是规定项目支持,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研究开发的项目,可以优先列入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第九条);三是自治区建立专利资助和奖励制度。对符合自治区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技术创新和潜在市场前景的专利给予资助;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专利给予奖励(第十条);四是规定专利报酬优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照高于国家规定的报酬比例执行(第十一条);五是规定发明创造取得专利的,参加职称评定可以优待(第十二条)。  (三)增加规定推广应用专利的政策措施。知识产权应用是专利工作的目的,为此《条例(草案)》增加了专利应用一章,规定了推广应用专利的政策措施。一是为促进专利产业化,规定对拥有自主专利技术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以政府财政资金安排的创业风险投资资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投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第十三条);二是规定实施专利的给予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专利权入股、转让、许可等方式促进专利实施,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经依法认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交易的优惠政策(第十四条);三是规定建立专利技术转移机制。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向企业转移专利技术成果,鼓励企业间专利技术的相互转移。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和完善专利技术转移机制建设,指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加强专利技术的转移和许可使用(第十五条);四是规定加大对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信贷投入。鼓励商业银行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等业务,增加对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信贷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安排的创业风险投资资金对专利技术产业项目的投资力度,并可以安排经费对专利技术产业化贷款项目进行贴息。鼓励担保机构优先为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提供融资担保(第十六条);五是规定设立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促进专利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自治区设立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市县应当建立和规范专利交易市场,推进专利技术交易服务,促进专利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第十七条)。   (四)保留原《条例》专利保护的内容,增加专利保护的行政措施。《条例(修订草案)》基本保留了原《条例》有关专利保护的内容,并设置了专利保护一章。在原《条例》的基础上作了两个方面的修改。一是删除了有关专利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条款,因为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已有明确的行政执法规定,故不宜重复规定。二是增加规定专利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专利纠纷和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职权和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以提高专利行政执法能力,加强专利保护。 (五)保留原《条例》专利管理的内容,增加了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管理规范。《条例(修订草案)》基本保留了原《条例》有关专利管理的内容,并设置了专利管理一章。根据现实工作需要,增加了四个方面的管理规定。一是规定涉及专利的重大经济活动实行专利审查,作出专利风险评价后方能决定立项和实施,以防止专利风险;二是规定实行会展、广告专利管理,以有利于打击假冒专利行为。会展举办者对标有专利标记的参展产品或者技术,应当查验其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许可合同,未能提供的拒绝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参展。广告内容涉及专利产品技术的,应当提供专利登记簿副本,未提供的,不得发布该广告;三是明确规范专利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和从业行为,进一步加强专利服务机构管理;四是规定建立专利预警机制,监测和通报重点区域、行业、产业和技术领域的国内外专利状况、发展趋势和竞争态势。   以上说明连同《修订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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