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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8月27日 21:14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1年7月27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自治区法制办公室主任 林日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2年7月27日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自2002年9月1日实施以来,为促进我区人口计生工作健康、稳步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区人口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计划生育工作依然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违法生育现象严重,低生育水平出现反弹,人口形势仍然严峻。我区“十一五”期间平均每年出生83万人,每年自然增加人口48万人,相当于每年新增一个中等县人口。如果按照这样的人口增长速度,广西要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小康的目标将面临严峻的挑战。而且,我区人口计生主要指标明显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人口计生工作整体处于全国后进地位。要从根本上扭转这一局面,必须根据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需要,适时修改完善《条例》,为促进我区人口计生工作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制定颁布了《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政策法规,使修改《条例》更为必要和迫切。   二、修订的依据   修订《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决定》),同时借鉴了广东、湖北、湖南等省地方性法规。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修订的主要内容。   1、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将《条例》名称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并将条文中“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应地修改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因为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已明确表述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且国家计生部门名称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方各计生部门名称也已做了相应调整。二是取消了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生育二孩的间隔时间规定。三是放宽了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时间(第十五条)。四是减轻了有关违法生育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   2、增加的主要内容。一是将现行较为成熟的制度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如“一票否决”制度、计划生育工作方针(第六、第七条);二是准许结婚后未迁移户籍的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手续(第二十条);三是给予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依法生育的双女结扎户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新农合新农保补贴(第三十八条);四是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第三十九条);五是赋予人口和计生部门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第四十一条)。   3、删除的主要内容。2009年5月,国家颁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为避免立法重复,删除了原《条例》中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章节、条款。同时,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适用国务院有关条例(第五十一条)。   (二)关于取消二孩生育间隔时间。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子女的,生育间隔时间应当满4周年,但女方年龄满28周岁以上的,不受生育间隔时间限制”。应该说,拉开生育间隔实际上就是在自然间隔(2.5年)的基础上,增加一年多时间,为完成人口计划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推迟生育时间,本质上并没有减少生育子女的数量,而且从我区人口计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看,这一规定多年来执行的并不好,大部分群众很难做到间隔4周年以上生育第二个子女,农村抢生二孩现象比较普遍,大大增加了政策外出生人口的数量,降低了计划生育率,增加了基层人口计生工作压力。各级政府每年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控制生育间隔,经济成本高,行政效率低。基层干部为了提高计划生育率,完成人口计生工作目标,不得不对孕妇采取人流引产补救措施,对此群众意见很大,往往引发干群矛盾,广大群众和基层人口计生干部纷纷建议取消二孩生育间隔时间。同时,上海、甘肃、海南、新疆、湖南、内蒙古、广东、湖北等省(区、市)在条例修改时都取消了二孩生育间隔时间。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尊重广大群众的要求,借鉴外省的做法,《修订草案)》取消了原《条例》中关于二孩生育间隔时间及相关处罚的规定。   (三)关于放宽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时间。原《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结婚后至怀孕三个月内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考虑到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目的主要是便于生育妇女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服务,不是行政审批,为了方便群众,《修订草案》将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时间修改为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独生子女死亡经批准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在分娩前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未及时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可以在分娩后三个月内补领。   (四)关于减轻符合实体条件但违反程序生育的处罚。计生违法行为既有实体违法,也有程序违法。对符合实体条件,但程序违法的,应当区别于不符合实体条件的违法处罚。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夫妻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但未领取《二孩生育证》就生育了,对这种程序违法的生育行为,主要应当采取批评教育、限期补办方式处理,不宜不加区分的一律征收社会抚养费。为此,《修订草案》取消了对这种计生违法行为给予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处罚规定,修改为给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关于放宽生育政策问题。生育政策调整,一直以来都是群众关注的问题。我办在征求意见时,不少群众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电话等多种方式建议向周边和西部省区的政策看齐,放宽我区的生育政策,给予一方少数民族或者一方独生子女的准予生育第二孩,再婚夫妻中只要一方未生育的准予生育。人口和计生部门认为,生育政策的调整事关重大,涉及很多方面的因素,情况复杂,需要经过出生人口普查,获取准确的人口出生率,在科学测算生育数量、民族结构的基础上,深入调研论证,才能作出决策。考虑我区人口生育进入第四次高峰,人口惯性增长强劲,要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小康的目标,必须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严格控制人口数量,因此,这次修订暂不放宽生育政策。 (六)关于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的规定。为了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并将该项优惠政策适当扩大受惠范围。《修订草案》第三十七条在保留原《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即“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下列规定提高退休金计发比例,提高计发比例后的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总额:(一)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以及婚后未生育子女的职工,退休时提高退休金计发比例的5%;(二)符合生育第二孩条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提高退休金计发比例的10%。”的内容不变,再增加一款,即“未享受前款奖励的城镇居民,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时,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五发放奖励金。”作为第三十七条的第二款。就这款规定,也有部门提出为了显示社会公平,对计划生育公民应当实行普惠政策,不应因身份不同而奖励待遇不同。即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可表述为:“本自治区户籍城镇居民中,只生育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或者婚后终身无生育的夫妻,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者退休后,由人民政府发给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但考虑到政策的延续性,以及增加了对原《条例》未享受到养老计生奖励的城镇居民的奖励等因素,所以《修订草案》的规定更为妥当。   以上说明连同《修订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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