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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草案)》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8月27日 21:14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草案)》的说明 ――2012年5月23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自治区法制办公室主任 林日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于2007年8月颁布施行后,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建立了许多应急管理制度,这些措施和制度对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时有发生,全区抗御灾害的能力还比较弱,危机意识有待提高;二是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不够健全,公众自救和互救能力不够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不够明确,统一、协调的整体应对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三是有关部门和一些地方应对突发事件应当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缺少统一规范,不够有力。为解决上述存在问题,进一步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更好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快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很有必要通过制定《实施办法》,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法制化。 二、制定《实施办法》的主要依据 制定《实施办法》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同时参考借鉴了北京、广东、湖南等省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制定《实施办法》的总体思路。为了有效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办法》的章节应当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章节保持一致,不照抄《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条款,但对一些规定不够具体、不便于操作的作进一步细化,对一些《突发事件应对法》没有规定、但实际工作需要规定的作补充,使之更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按照上述思路,《草案》分别在总则、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章中对有关问题作出了细化或者补充规定。 (二)关于突发事件的管理体制。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综合协调的突发事件管理体制,是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划分各级政府应急职责,有效整合各种资源、及时高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关键。为此,《草案》作了四个方面的细化和补充:一是细化分类管理,明确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二是细化属地管理,明确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在预测预警、处置救援、恢复重建中的职责。三是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明确规定分别用绿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并细化预警发布和预警防御措施的责任主体。四是细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的工作职责,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等。 (三)关于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建立健全有效的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制度,是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基础。据此,《草案》从四个方面作了细化和补充:一是突出预防为主。对自然灾害防御,对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防控,以及高危行业、公共设施、公共场所风险防范分别作出了规定。二是细化应急保障。对应急物资保障、应急交通保障、应急通讯保障等分别作出具体规定,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管理平台,并统一纳入自治区应急管理平台体系。三是加强应急队伍建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综合应急救援、专业应急救援、专家咨询、志愿者等应急救援队伍;高危行业企业应当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和支持企业联合建立、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建立群众性的应急自救队伍。四是规范应急预案管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应当统筹管理本级和下一级各类应急预案,组织评估和审核本级专项应急预案,监督检查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备案和实施情况。” (四)关于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突发事件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是及时做好应急准备、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前提。据此,《草案》从三个方面作了细化和补充。一是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规定“自治区建立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专业机构、监测网点、村(居)民委员会等构成的突发事件信息收集与报送网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二是细化预警发布程序规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收集和监测到的信息进行研判,需要向社会发布的预警信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短信息等方式发布,必要时应当组织人员逐户通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听从政府的建议、劝告,服从政府组织的转移、疏散或者撤离。”三是明确预警防御措施的责任主体。规定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各级政府及其授权的部门应当采取的具体措施,确保预警防御措施落实到位。 (五)关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必须在第一时间组织各方,依法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努力减轻和消除其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害。据此,《草案》规定了一些必要措施:一是明确属地管理。规定突发事件的处置实行属地管理为主,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负责;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委员会及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二是细化应急决策指挥。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委员会及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事件的性质、危害、特点,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一调度应急队伍和社会力量。必要时,应当设立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长,统一指挥和组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指挥机构的决策指挥应当采取会商方式听取技术部门和专家组意见。”三是规范应急交通保障。规定“处置突发事件需要在特定公路路段实行临时免费通行的,由自治区交通运输部门通知放行。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对持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部门制发的应急通行标志的抢险救灾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优先通行。”四是要求社会各界响应。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履行统一领导处置职责的指挥机构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的部署和安排,积极组织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五是规范处置信息发布。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统一发布或者授权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 (六)关于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组织开展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据此,《草案》规定了以下措施:一是组织制定重建计划。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或者受影响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二是组织做好过渡性安置。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受灾人员失去居住条件需要过渡性安置的,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多种方式安置;必要时,设置过渡性安置点,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条件,完善防灾、防疫措施,保障被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学生正常学习。”三是给予政策扶持。规定“突发事件对事发地经济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损失评估情况和有关规定,依法给予税费减免、财政资助等政策扶持,组织提供物资和人力等支持。”四是实行心理干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对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员开展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等心理干预工作,并提供法律服务和公共文化服务。”五是加强对救灾款物监管。规定抢险救灾、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分配和使用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草案》于2011年12月16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决定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已印送各位委员,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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