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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草案)》的审议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8月27日 21:14

――2013年3月26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黄翔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收到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后,自治区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及时将条例草案印发至各设区市人大常委会和区直相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2013年3月18日,自治区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1992年颁布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对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近年,我国的《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进一步规范了禁毒工作领导体制、毒品管制、戒毒措施等内容。由于我区颁布实施的禁毒条例较早,很多规定已经不适应广西经济社会发展和新时期禁毒工作的实际需要,因此该条例在2010年9月29日已宣布废止。目前,我区禁毒工作形势依然严峻。由于我区地处边境地区,受国际国内诸多因素的影响,吸毒人员增速快、合成毒品增势迅猛、外流人员贩毒现象突出,毒品违法犯罪仍处于高发态势,禁毒工作面临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区禁毒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亟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我区实际,重新制定禁毒条例。 在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中,我委提前介入,2012年下半年以来,先后两次与相关部门就条例草案涉及的主要问题赴外省学习考察立法经验,并就条例相关内容提出修改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条例草案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后,我们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对部分热点问题进一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我委经审议后认为,条例草案与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抵触,总体框架结构合理,内容切合广西实际,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时,就完善条例草案相关内容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在条例草案第五条增加两项内容。一是明确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科学界定各级政府、有关成员单位、基层组织及相关责任人员的禁毒工作责任,形成职责明晰、任务明确、考评科学、奖惩分明、问责有人的责任体系,有利于推动禁毒工作的顺利开展,条例草案对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职责缺乏明确规定,建议对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职责在条例中作出相应规定。 二是建立禁毒组织专门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鉴于目前我区大部分市(县、区)禁毒办的任务基本上由公安禁毒支队(大队)承担,既要承担侦查破案的任务,又要承担禁毒办的综合协调职责,不利于禁毒工作的开展。因此建议增加“禁毒委员会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的规定。 二、海关是对出入国境的一切商品和物品进行监督、检查的国家机关。建议条例草案第十九条第三、四款增加海关部门对邮寄、托运物品检查的内容,修改为“邮政、物流、快递企业发现非法邮寄、运输、夹带疑似毒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或者海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或者海关进行调查。   公安机关、海关应当采取必要的手段对邮政、快递、物流企业邮寄、托运的物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三、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对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以及申领、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作出了规定,对进一步加强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有重要意义。但对吸毒人员在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解除后申领驾驶证未予规定,建议增加这项内容,修改为“因吸毒被行政处罚或者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的人员,在行政处罚执行完毕或者解除戒毒措施后三年内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提供吸毒检测报告。”   四、条例草案对娱乐场所及其他服务经营场所和快递、物流行业等违反条例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涵盖不够全面。建议增加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此外,我委还对条例草案的部分文字提出了修改意见。如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九条第二款中的“自愿服务组织”和“禁毒自愿者”修改为“志愿服务组织”和“禁毒志愿者”等。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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