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规草案及相关资料 >文章页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br>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条例(草案)》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8月27日 21:14

  一、立法的必要性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第二章对此作了规定。监督法实施以来,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普遍感到,监督法的一些规定较为原则,需要地方立法加以细化,我区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实践中取得的重要经验,需要上升为法的规范。为更好地贯彻实施监督法,促进我区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制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条例是必要的。   二、起草过程   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今年的立法计划,法工委受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于2009年2月启动了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在学习借鉴外省立法和总结我区各级人大常委会实际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拟出了初稿,并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月下旬,我们将征求意见稿发给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自治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公厅、选举联络工委和办公厅研究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各市、县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共收到49个单位的27条意见。3月中旬,由法工委领导带队分别赴玉林、北流、岑溪、梧州、苍梧等市、县开展调研,先后邀请了有当地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公安、司法、国土、建设、环保、卫生、农业、工商、交通、安全监督和法制办等部门,以及人大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6月初,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了全区人大工作经验交流会,法工委充分利用这次会议的成果,对各市、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经验进行归纳和提炼。7月初,法工委又派员到湖北省人大进行立法考察学习。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法工委先后对征求意见稿作了四次修改,形成了提交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主任会议审定的送审稿。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法工委又对条例送审稿作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将条例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立法指导思想。制定本条例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监督法的基本精神,遵循监督法的基本原则,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开展工作的关系,处理好规范与创新的关系,处理好条例草案与监督法的关系。着力完善监督形式,规范监督程序,增强监督实效。在认真总结我区人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监督法的原则性规定加以深化、细化,作出具体规定。对实践经验尚不成熟,又需要规定的,先作原则规定,为进一步改革留下空间;对缺乏实践经验,各方面的意见又不一致的,暂不作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作补充完善。对监督法已有规定的,只作衔接性的规定,不都照抄照搬,以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关于立法体例。监督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目前,地方制定监督法的实施办法有两种模式,一是采取与监督法基本一致的体例,制定一部全面的实施办法;二是按照监督法规定的几种监督方式,分别制定单行法规。我区采取制定单行法规的立法体例,分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预算监督、经济工作监督、执法检查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五个单行法规,成熟一个出台一个。这样设计,较好地处理了相关法规的立、改、废关系,使所制定的各个单行法规既涵盖了监督法的基本内容,又突出了监督工作的重点环节和重点要求。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面普遍认为,这种立法体例符合我区立法的现状和实际需要。本条例草案是五个单行法规之一,共有二十三条。 (三)关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准备。条例草案对监督法第九条作了如下实施性的规定:一是根据自治区和一些市、县的人大常委会在每年的1月份通过和公布监督工作计划,争取工作的主动性并取得了显著成效的经验,把人大常委会征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建议的时间定为十二月一日前,并根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机构的职责分工,规定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责任人(条例草案第五条)。二是对“一府两院”要求向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的,考虑到实际需要,规定了临时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程序(条例草案第六条)。三是把我区一些市、县听取和采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监督议题建议的做法和经验,作为实现民主监督的一种形式在条例中加以肯定(条例草案第七条)。四是规定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的内容、制定和调整程序(条例草案第八条、第十条)。五是根据征求意见和学习外省的经验,规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自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常委会办事机构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以书面形式通知本级“一府两院”,并通过常委会公报、网站和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条例草案第九条)。 (四)关于视察调查。监督法实施后,自治区和一些市、县人大常委会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具体工作,都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实施。条例草案第十一条对此作出了规定。条例草案还规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应当将视察、专题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整理,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条例草案第十二条)。 (五)关于审议意见的形成和处理。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人大监督工作容易搞虚,不容易做实。增强实效是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关键。” 常委会关于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形成和处理,是增强监督实效的重要环节。为避免“一府两院”对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流于形式,在征求市、县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并参照湖北等省的立法经验,条例草案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由办事机构汇总整理,报主任会议审定后交报告机关研究处理(条例草案第十七条)。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应当进行督办。“一府两院”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后六个月内,向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条例草案第十八条)。主任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对“一府两院”关于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条例草案第十九条)。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一府两院”研究处理情况不满意的,可以依法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 (六)关于通报和公布。根据监督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凡是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的内容,同时要向社会公布,接受人民监督。为使这项工作规范化,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十日内,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和作出的决议,并通过人大常委会公报、网站或者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在每年的第四季度通报和公布 “一府两院”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

编辑: